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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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215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条文解读 “提存”就是将质物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国外一般设有法定提存机构,有的设在法院,有的单独成立,目前,我国一些公证机构在做此类业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提存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存费用应当由质权人承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意思是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后,要首先清偿抵押权人的抵押借款的本息,其实还有一个前提就是抵押人处分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防止贱卖抵押物的可能。至于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意思是如果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处分了抵押物,对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可以向第三人支付,由第三人保管,那么抵押人在处分了抵押物后也可以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支付价款,不比一定向抵押权人支付。
质押物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质押关系的动产物品。质押物不一定非要法院保管。 《担保法》第69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73条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抵押担保与质押不同,抵押的债务人也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前提。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全额提存之后,债务关系就没有了。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