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关于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规定:
1)只有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与文件才可以扣押,对于其他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都不得查封、扣押。
2)对于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依法登记、入卷并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截留或挪作他用。
3)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会同在场证人、被查封人、财物文件持有人当面查点清楚,开列清单一式2份,一份案卷存档,一份交财物文件持有人,防止办案人员私自截留或挪作他用。
4)退还与没收: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如果查实属于犯罪所得、赃物,依法应该没收、上缴国库的,应移送法院没收违法所得。
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要等案子处理完后,才能退还给你,我估计公安机关是把这个手机当作赃物对待了,因为它要作为物证使用,所以要等查清事实后才能退还给你。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3、你放心,你有扣押清单在手,手机损坏或是丢失,可以向公安机关索赔。
犯人出狱后,如果被抓时的随身物品警察说找不到了的话,可以要求所在的派出所进行赔偿。 公安机关在办案时,根据需要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并应该制作扣押物品清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并对抽扣押的物品妥善保管。 如果经审查确系个人物品,与案件无关,最后也未被法院判决没收的,应该将个人物品发还当事人。如果因保管不善而致无法发还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满释放被扣押的物品怎么拿回: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由政府协调司法机关,把扣押物品取回。
如果扣押的物品是违法所得,应予以收缴,发还受害人或上缴国库;扣押的物品和犯罪行为有关,但不是违禁物品的,案件审理结束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取回;如是违禁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一般不是法院扣押的物品,而是公安或检察院扣押物品。如果是车等大件物品,法院在判决上会写明归还还是没收。如果不是涉案物品,判决后可以直接向扣押单位索要。如果是涉案物品或违禁品,比如刀,棍棒,毒品等一般会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