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是去屈律师,我来回答。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就得先搞清楚缓刑是什么。
①缓刑。缓刑,在法律上的全名叫做刑罚的暂缓执行。说的是已经确认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法。缓刑期也叫考察期考验期,也就是说,对宣告了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的考验期内,没有在考验期内犯罪、判刑时没有漏罪、在考验期内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法院的禁止令的。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原先所判处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②死缓。可以这么说,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全称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说的是犯了死刑的罪,但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采取的一种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刑事制度。一旦被判处死缓,只要没有违反上述第一点我说的那些情况的,就不会再执行死刑。
③平安度过缓刑考验期之后,怎么弄的?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上述第一点我说的那些情况的,首先,不再执行死刑。其次,开始依法减刑,有的被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具体怎么样解规定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一般情况下会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所以被判处死缓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如果表现良好,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是有机会出狱的。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执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题目提到的是“缓期执行”,按这个表述,推测是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起算,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指的是“判决生效之日”,通常是在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中院作出的死缓判决或者高院作出死缓判决(高级法院判决死缓的,不需要经过核准)后,裁定书或判决书经送达当事人后开始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也由此开始计算。如果题目所想问的不是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的起算,而是缓刑考验期的计算,那么则有些不同,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的计算,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同样的意思,也是指判决生效之日,通常是在收到基层法院的形事判决后,经过十日的上诉期限后开始生效;如果在十日内,向中院提起上诉,则是在中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或判决后,经送达当事人后开始生效,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
判缓刑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算起。
主要依据如下: 依据《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是刑法判决的一种方式。在交通事故中经常用到。。
比如说,某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责以上。那么根据交法规定,要负刑事责任。要判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取得家属谅解,那么,不会判实刑的。只会判一缓三。
也就是说判一年,缓期三年执行。那么,你在这三年内是不用坐牢的。前提是三年内无违法情节。
同理,死缓两年。那恭喜你死不了。在死缓两年内,只要表现良好,一般在两年后改判无期,在无期内有立功表现还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当然判死缓的即使减刑,至少15年以上是。
在这两年内,不能有违法行为,否则还会执行死刑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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