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_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7:17:33 人阅读
导读:包括: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解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包括: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

包括: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解释: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包括: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主要违纪情形(行为):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酬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欠款等。

2、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主要违纪情形: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

3、侵害群众知情权行为主要违纪情形: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信息,以逃避监督从中渔利等。

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5.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6.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2.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3.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4.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5.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具体法律规定及其处罚如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的类型化审判实践中,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法官在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负有司法审查的义务。参照国外判例学说,讲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简列如下: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违反公平竞争型;违反消费者保护型;违反劳动者保护型;暴利行为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①第83页、第84页)

妄议中央,和中央步调不一致,违反政治纪律;任人唯亲,违反组织纪律;渎职,不深入群众,对群众的要求不予理睬,不去解决,言语粗暴,违反群众纪律;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违反廉洁纪律;做事马虎,在其位,不干事,违反工作纪律;与其它女性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违反生活纪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群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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