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中有财务人员吗_研发人员的工资计提的会计分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1:15:27 人阅读
导读:支付研发人员工资会计分录:借:研发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以上内容没有考虑五险一金代缴代扣事宜。《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

支付研发人员工资会计分录:借:研发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以上内容没有考虑五险一金代缴代扣事宜。《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都知道华为在研发上的资金投入很大,研发人员的规模也很大,研发人员的收入也很高,因此很多人会认为研发人员的地位在华为很高,但其实从很多华为人自己的角度来看,研发的地位在整个公司内部可能是最低的。

HR权力部门:这次华为的胡玲事件其实已经很好的说明了HR在华为的地位,从其中所描述的事情来看,显然HR属于真实的权力部门,有实权!可以对员工进行各种奖励和惩罚,各种相关规定也是由他们制定。

此外,从任正非的多次讲话中我们也可以判断HR在华为的地位。2018年初任正非在人力资源管理纲要讨论会(下图)上认为华为的HR对华为管控过度,有权利中心化的趋势,容易出现指鹿为马的问题。在这次会议后,华为是对HR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责,将部分权限归给了新建的总干部部。此外,任正非还曾经批评过HR留不住人才,2014年招的博士生如今只留下一半。

从任正非对HR的批判以及今年的胡玲事件,可以看出HR在华为的地位是最高的,真正的权力部门。

销售赚钱部门:华为能取得天的成绩,核心靠的销售努力推广卖钱,因此销售的地位也是比较高的,因为这是一个能赚钱的部门。

此外销售是服务客户的,客服的需求永远是第一位的,当客户有需求时,销售是要第一时间跟进,这也就意味着公司内部当销售部门有需求时,可以要求其他部门来配合干活。

对于赚钱的部门,其实在国内各家公司地位都比较高,这几乎是一个惯例。

研发最苦最累的部门:其实想想就知道研发的地位是不会高的,为啥?因为制度上有强势的HR管控,内部工作上得配合销售干活!这种情况下研发的地位怎么可能高?

你所做的一些都得按照人家的要求去做,而真要满足客户的需求,销售的需求,那你能做的就只有无尽的加班了。

所以很多华为内部的人都认为研发是华为最苦最累的,相比较而言其他岗位可能还有较为正常的职业和家庭生活,而研发真的是将整个人交给了华为,除了睡觉就没有自己个人的生活了。

此外,就是从待遇上来说,研发部门的可能也是比不上销售的,人家的奖金会更多。

Lscssh科技官观点:

综合来说,或许有人认为华为研发自身能拿到的收入不低,地位不会低。但看问题要全面,如果放入整个华为体系中来看, 以研发人员的辛苦程度以及整体待遇来说,相对其他部门的地位还是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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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会计科目,核算所有的研发费用,含工资(人工费)。待研发项目完成后,再将可以资本化的费用转入“无形资产”或“库存商品”等,不允许资本化的费用转入管理费用。没有开发项目期间,如果这些人从事与研发项目无关的工作,这些人员的工资应费用化处理,即记入管理费用—工资。如果这些人员从事与研发项目相关的前期调研、产品分解等工作,可以计入研发支出,作为将来资本化的费用之一。

研发费的比例要求为: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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