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需要复核复议_检察院不批准公安会申请复核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9:20:51 人阅读
导读:检察院没有批捕,并不意味着所犯的事情不大。我来简要分析一下。一、从刑事拘留的期限看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遇到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后,立即将...

检察院没有批捕,并不意味着所犯的事情不大。我来简要分析一下。

一、从刑事拘留的期限看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遇到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员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三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是7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看守所羁押一个月,说明犯罪嫌疑人至少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一种情形。

二、从逮捕的情形看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

  • 针对检察院没有批捕,公安机关可以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 针对检察院没有批捕,检察院自己可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和变更。

另外,检察院没有批捕,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可以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总的来说,检察院没有批捕,也不要掉以轻心,如果发现有新的犯罪证据或遇到法定情形,公安机关会再次提请逮捕的,减轻罪责的最好办法是:坦白、立功、获得被害人谅解(如果有被害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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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但是,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予批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不接受的,公安机关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上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核以后,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问题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有错误的,很少有启动申请复议或者复核程序的,而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来对待案件。

1,疑罪从无,或者是证据不足立即释放。

2,补充侦查,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然后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

3,认为检察院的决定存在错误,启动复议复核程序。

4,绕过检察院的批捕环节,采取刑拘直诉的方式将嫌疑人移送起诉。

以上四种方式中的第四点中提到的“刑拘直诉”,是指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法律争议等不需要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拘直诉”的方式移送起诉。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将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案件也采取刑拘直诉的方式移送起诉,是值得商榷的。

我个人一直固执地认为,刑拘直诉的诉讼方式存在许多弊端,应当予以纠正。毕竟,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而是否批捕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一旦绕过批捕程序,那么就少了一个监督环节,会造成“刑拘直诉”被乱用。

一、对于是否再次报捕,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通过上述条文,题主应该可以得到结果了吧,简单来说就是:

1.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批捕那就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2.对检察院来说,有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报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后的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符合逮捕条件的,就应当再次报捕。

二、对于是否不捕直诉的,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实简要来说不捕直诉的情形主要是:

1.到侦查终结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那就没必要报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了;

2.一开始就没有逮捕的,侦查终结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没有“存疑不批捕”的说法,批捕三个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罪责条件和证据条件,三个符合就逮捕,一个不符合就不逮捕,没有存疑的说法,有存疑不起诉的说法;

一般三日内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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