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吗_补缴社保属于劳动争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3:00:50 人阅读
导读:有关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你去劳动仲裁申请,也不会受理的。公司缴纳社保属于社保征收部门负责监管,你应该去这个部门投诉。如果单位未按...

有关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你去劳动仲裁申请,也不会受理的。公司缴纳社保属于社保征收部门负责监管,你应该去这个部门投诉。

如果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给职工补徼社保就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单位没有为个人上社保,可以去法院申请民事赔偿吗?怎么维权?网上有很多类似的问题,这也涉及到若干法律的运用和实践,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根据我个人的经验,直接向法院起诉一般是不会直接受理的,既然不受理,也就无法进入调解或是审判程序。

第一,社保维权法院不受理。

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法律主体是社保法和劳动合同法。社保法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来制定的社会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和法人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依据社保法的精神,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对于那些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该如何去维权呢?在这方面很多员工想的最多的就是劳动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诉。但是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其维权的主要方式应该是举报,向社会保险机构举报,这是目前解决单位不缴纳社保问题的最佳途径,同时也符合社保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而辞职,从而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这就从单纯的违反社保法到及违反社保法,同时也违反劳动合同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仲裁,仲裁的内容除了经济补偿金以外,也就自然涉及到社保费用的补缴,因为这是属于劳动纠纷,劳动纠纷的维权途径就是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向社保行政部门举报才是正确的维权途径。

社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从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举报投诉是比较正确的维权方式,通过举报后,如果社保行政部门不依法处理的,或是处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时候告的就不是用人单位,而是相关的行政部门。

第三,维权后处罚方式。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说社保法第八十二条讲的是维权渠道,那么社保法第八十六条讲的是维权后的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就是责令限期缴纳或是补足,没有缴纳的就是限期缴纳或是补缴。作为单位职工如果发现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这就需要职工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本人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自己的工作牌等,然后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或是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书面举报或是网上举报,举报最好是实名举报,并留下电话号码,等待社保部门和自己联系,也可以主动和社保部门联系询问调查处理结果。其实这个调查是非常简单的,一般只要社保缴费系统没有该单位的缴费记录,那该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事实就是非常清楚的,处理结果也是比较快的。

综上所述,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属于社保法的范围,社保法的执行主体是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以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保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后如果当地社保部门不作为或是乱作为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起诉的对象不是用人单位,而是社保部门,起诉的性质由民事诉讼变成了行政诉讼。

  

补交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要求补交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必须的。如果没给交去社保征收部门投诉。

退休五个月,要求单位补缴前五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如果你已经办理了退休五个月,再来追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前五年的社保,我想这样胜算的几率并不高。

我们先不说属不属于时效期的问题,主要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在退休前还是退休后的问题。如果你在岗时,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保,很明显用人单位是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这种行为关键是发生的时间在什么时候。如果是你刚进公司工作之前,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而是过了五年之后公司才开始缴纳社保,那么你如果在知道公司没有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保的一年之内提出让用人单位为你补缴社保,这是完全合法的,或者说你在单位工作时,虽然最初的五年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五年以后公司开始为你缴纳了社保,当时出于工作的需要,不希望因为提出补缴社保的问题,而让自己和单位关系闹僵,为了保住工作,虽然知道单位有过错,而自己没有及时提出,但是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提出,这个问题也是比较好解决的。

但是你现在已经办理了退休五个月以后,再提出让用人单位补缴以前五年的社保问题,这给问题的解决带来比较大的麻烦。从时间上来看应该已经过去了十五年,十五年已经过了时效性,这是肯定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个时效性就是从你知道用人单位侵害你的权利之日开始计算,在一年之内提出。用人单位没有按时为你缴纳社保,你应该是在在岗时就知道,而不是在办理退休后五个月才知道,所以如果提起劳动仲裁是得不到支持的。

从时间点来讲,如果你是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向社保部门投诉或是举报,那时你的劳动关系还在用人单位,在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通过社保部门稽查或是核查,或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察,问题解决也是比较好解决的,可以责成用人单位进行补缴,通过补缴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时问题也是比较好处理的。但是退休了五个月以后再来提出,由于已经办理了退休,无论社保部门还是劳动监察部门都是不会再受理这类案件的,因为在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年限计算时,你已经签字确认了缴费年限,认可了社保部门计算的养老金待遇。这时如果你要来推翻以前承认的结果,这涉及到今后的养老金需要重新计算,给社保部门增加大量的工作量,所以很难得到社保部门的支持。

综上所述,由于你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五个月,这时再来要求追诉原单位补缴五年的社会保险,这不但过了有效仲裁时效,同时也过了投诉或者举报的时效,是无法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的,但可以向原单位提起经济赔偿,至于能否得到经济赔偿的支持,主要还是看你的证据是否充分,完整等。

首先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明确公司缴纳社保,双方签的劳动合同时间长短,短期合同一般公司把社保费加到工资里了,但需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长期合同工也有把费用附加到工资里的但比较少,主要还是看双方劳动合同如何签定。

你好!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保发生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下面,我将有关规定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为什么发生社保纠纷,仲裁委和法院不予受理?

  • (一)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保。
  • (二)不缴或少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征缴社保费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保争议,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是行政管理问题。
  • (三)该问题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具体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法院的分工。我国的社会保险从办理、缴费、发放待遇到监督检查,均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司法权干预行政权,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哪些社保纠纷,法院才会受理?

  •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事项,由社保行政部门处理,对于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欠缴欠缴社保费的,社保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强制征缴。对于未规定的事项,才可以纳入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法院可以受理:

  •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没有进行社保登记;
  • (二)社保经办部门不能补办;
  • (三)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
  • (四)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法院才受理。

这种情况是没有办理社保登记,也不能补办,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三、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你的情况,已经办理社保登记,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仲裁委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劳动者有以下两种维权路径:

  • (一)向人社局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社保行政部门追缴;2017年以后,收缴社保费有税务部门负责的省市,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投诉。
  • (二)劳动者可以自行补缴社保费,再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不当得利。

限于篇幅和案件信息,作如上简要分析。若需要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者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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