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成立要件_地役权如何设立登记?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8:32:23 人阅读
导读: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地役权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权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负责通知需役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1、地役权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2、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他人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无主物可以分为两大类,抛弃物和无主的自然物。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因此,遗失物和埋藏物并不一定属于无主物,必须确定无人主张权利之后才可认定为无主物。无主的自然物包括不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法律保护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除外。

3、帮工者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不像所有权变动需要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举个例子说,如果你和别人签订了一个地役权合同,你是供役地人,那么如果你把自己的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转让了,那么也就是那个受让人成为了这个负担地役权义务的人,但是如果这个人在受让时不知道其中有地役权则他就是善意的,如果你们的地役权合同没有登记就不能对抗他。也就是他不用承担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地役权不用登记,主要是地役权重要性远低于其他各种不动产物权。比如:在农村水沟的取水地役权,难道还要去有关部门登记吗。采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不想给地役权成立的条件太简单了,是为了保护其他人的权利。所以你如果觉得地役权比较重要,可去登记,确保自己的地役权完整,如果不重要,那就不去登记呗,反正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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