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_对方和解,同意撤案,公安机关可以撤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8:43:58 人阅读
导读:在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谅解即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应该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一、关于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刑事诉讼法》第288至290条对刑...

在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谅解即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应该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一、关于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刑事诉讼法》 第288至290条对刑事和解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属于刑事和解范围——

1. 属于民间纠纷性质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

2.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有犯罪,但在五年以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的(累犯),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2. 如果再次犯罪是过失犯罪,虽然在前罪以后五年内再犯,则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如果嫌疑人再次犯罪,是在前罪五年以外再次犯罪的,则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还是检察阶段和审理阶段,符合条件的案件都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程序。

二、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告诉才能处理的犯罪案件,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刑事自诉案件和解程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按照规定,自诉案件的和解只能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三、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主要包括: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从上述列举中可以看出,刑法总则或分则没有将被害人谅解即刑事和解协议纳入到法定量刑情节中,一是因为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刑事诉讼法》2013年修改后才列入的程序;二是既然《刑事诉讼法》已经将这一程序列入,那么就说明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谅解属于类似于法律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这一点也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即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处理方式是从宽处理或者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后说一句:刑事和解程序是基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在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情况下才适用的,他既是双方自愿并经过被害人利益衡量的结果,也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只要按照程序,严格执行自愿原则,这一程序就是公正公平的。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 一)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和解后起诉。(3)未和解起诉。 (二)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和解后起诉。(3)和解后暂缓起诉。 刑事和解不能在侦查阶段进行。

如果已经走了公诉流程(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没有权利提出撤案。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仅仅是依附于公检法参与到刑事诉讼流程当中,被害人无权决定决定案件的走向。只有在查明事实真相结案后,认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撤案,否则不能撤案

我们通常所指的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是指被逮捕前的37天。


如上图(本律师原创,侵权必究),刑事拘留最长时间30天,在此期间公安会将案卷移送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有7天的审查逮捕期,加起来就是“黄金37天”。因为检察院如果不逮捕,公安必须放人(实务中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出来),后续的辩护工作也更容易取得效果。如果检察院逮捕了,也代表检察院经过初步审查,认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确有逮捕必要。所以后续的辩护难度也会相对更大一点。


在这37天内,律师介入的越早越好,一个尽责专业的刑事律师一般会做如下工作:

1、第一时间会见,向嫌疑人了解案情,向他了解公安做了几次笔录,几个人来讯问,穿什么服装,都问了什么问题,他是怎么回答的,签名前有没有认真核对笔录,给他指认了哪些材料,签收了哪些材料,有没有将他提出看守所外,提出去做什么,讯问以外闲聊时公安跟他说了什么,有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等;告知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大概多长时间,让当事人做到心中有数;初步的法律分析,是否涉嫌犯罪,若涉嫌该罪名在法律上怎么规定的,他的情况有没有取保的可能等;律师接下来的工作安排;必要的心理辅导等等。


2、会见结束后我一般习惯当天下午去找负责办案的公安局或派出所,递交委托材料,向侦办的警官了解基础情况,试探警官的办案思路和想法。如果我认为这个案件不构成犯罪,应当撤案处理,会及时地提出法律意见。我曾经办过一单被设计的“仙人跳”强奸案件,就是我的当事人被自己的债务人坑了、设计进去,我在了解完事情经过后坚决认为不构成犯罪,于是积极地跟侦办人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最终在第14天左右侦查机关以债务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予以释放。


3、如果有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案件,经过初步分析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无罪辩护空间很小时),在征得侦查机关的同意下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赔偿与谅解的问题,这时也需要家属的积极配合筹钱。我有一个经济犯罪案件就是在当事人被抓的第二天介入会见、与被害单位多次谈判沟通赔偿谅解问题(被害单位是上市的大公司,需要层层审批,程序走得非常慢,那段时间被磨得心力交瘁,反反复复地多次协调),最终赶在逮捕前拿到盖红章的《谅解书》,得以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4.对于很多案件特别是涉众型、疑难复杂案件,一般在刑拘后20来天会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所以律师要紧跟节点,提前留好检察院批捕部门的联系方式(以前是侦监科,捕诉合一之后一般是负责批捕的检察官管到底),最好能在案件刚刚移送检察院的前两天及时联系检察院,申请面见检察官沟通法律意见。我曾经有一单省厅督办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就是在批捕的7天顶着零下10度的雪跑到外地,及时跟检察官当面沟通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在第37天的下午5点半下班时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并送达公安机关,当事人第二天就放出来了。


所以,37天黄金救援期对于刑事案件而言非常非常重要,当然,不是每个案件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取得成绩的(有些案件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取保的),即使没有在这个阶段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但刑事案件一个连续的流程、辩护工作也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越早介入、准备工作做得越充分,对于后续的辩护工作帮助也越大,也就是我们行内常说的“审前辩护”。


祝君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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