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血液复检申请书_关于醉驾抽血复检申请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5:01:57 人阅读
导读:二是血液抽取量有限。在对醉驾嫌疑人进行首次血液鉴定时,抽取的血液量一般能够支持作两次血液鉴定。如果嫌疑人在每个阶段都提出重新鉴定,案发当时抽取的血液量将会消耗完...

二是血液抽取量有限。在对醉驾嫌疑人进行首次血液鉴定时,抽取的血液量一般能够支持作两次血液鉴定。如果嫌疑人在每个阶段都提出重新鉴定,案发当时抽取的血液量将会消耗完毕或达不到重新鉴定量的要求。

三是会出现血液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血液作为鉴定标的物,不论是在抽取还是保存过程中,可能存在挥发或中和等情况。因此会出现第一次血液鉴定时,达到醉驾标准,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而重新鉴定的结果往往低于首次鉴定值20至30毫克/100毫升,这就有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在第二次鉴定的时候,达不到醉驾标准。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新鉴定,如确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只能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6.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对于醉驾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驳回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同时告知其理由。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况需要重新鉴定,因为血液鉴定的特殊性,应当以一次为限,而且在重新鉴定时,应当做好全程录音录像工作,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复检一定可以申请成功吗?

值得强调的是,应当在首次鉴定时注意证据搜集工作的合法性,尽量避免重新鉴定情形的出现:

一是鉴定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嫌疑人,并告知其提出重新鉴定的权利。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出现车辆损毁或人身伤害情形时,往往对于赔偿问题未及时调解,也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对此,侦查人员在取得血液鉴定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嫌疑人,不能延误告知。如果嫌疑人有异议,侦查人员可以及时核查鉴定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并进行重新鉴定。

二是利用出警执法仪,对醉驾者血液的抽取、送检、鉴定等环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醉酒驾驶者,在审查录音录像后,如果不符合重新鉴定的申请,就可以直接驳回。

三是采取快速办理机制。对醉驾这类不予逮捕的案件,相关部门应联合制定完善的案件快速办理程序,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明确责任,既能有效保证案件质量,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综上诉述,小编认为进行醉驾血样复检申请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因为复检的时候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还有就是复检并不是一定就可以申请成功的,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最后,酒后驾车是十分危险的,特别是醉驾,希望大家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不杜绝酒后驾车,谢谢大家。

要看是否具备检验条件。一般醉驾案件如果都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时间间隔已经比较长了,此时是否还有血样保存,复检是否还有效,是个问题。一般在公安的时候,你收到通知了,应该尽快要求公安机关复检。

80及以上是醉驾,以下是酒驾,虽一字不同,但惩罚却差十万八千里呢。79.4只能是判定酒驾,所以不要复检了,不然,一不留神复检出个80就亏大了。如果以79.4判醉驾,那是交警瞎扯。

1、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具体由不服认定结论的当事人提出。2、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不服,也不能以鉴定机构为被告,另行起诉请求认定鉴定结论无效、赔偿损失。3、当事人若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不服,只能在质证时提出该证据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的问题,请求审理法院依法委托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其申请能否得到批准,还应由审理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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