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裁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即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3、如果属于《担保法》中规定的上述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保证人可免责;
题主既然和朋友是贷款互相担保,涉及的是两份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两人之间应该是互为前提的。
你的朋友既然还不上贷款,那么他也就没有足够的能力作为你的担保人,给你发放贷款 银行在了解到对方没有履行能力时,可能会要求你更换担保人。
(1)如果要解除你本人作为他的那份贷款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先要看担保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否是不可撤销的担保?如果不是,那么可以和债权人协商,要求债务人(你朋友)更换担保人。
(2)另外,还需要明确,具体的担保方式,如果是一般保证,按照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裁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你的还款义务也是在强制执行之后。
(3)如果不幸,是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而且债权人不同意更换担保人的话,那就只有先行承担担保责任,然后向债务人(你朋友)了,别忘了,也适用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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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之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贷款担保人要想解除担保的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
贷款没还清之前别想撤出来。想撤出来就要让贷款人把债务还清,或者你帮助还清变成私人债务,再或者找新的担保人,前提仍然是先还清贷款。担保人不是随便做的,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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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你想解除自身的担保责任,只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但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你成了债权人唯一的“救命稻草”,协商解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其次,保证责任分为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因保证责任的不同,拥有与债权人不同的抗辩事由,你参照如下,看是否符合你目前的情况:
一般保证人的特定抗辩事由:
(1)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的情况
首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其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特定抗辩事由: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特定抗辩事由主要就是保证期间的情况。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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