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_股东权利滥用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4:38:21 人阅读
导读: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条件下是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一般不从事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活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但是此原则也...

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条件下是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一般不从事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活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但是此原则也存在例外。基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若实际控制人不当行使了权利,例如抽逃资金,无偿使用公司财产,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加以区分导致财产同其个人财产混同,应当认定其滥用了实际控制人权利,应当对公司债务在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法人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告诉你几个关键数据,你就知道怎么处理了,如果还不知道怎么处理,那你也不值的我来回答问题:

1、10%,拥有这个股份,根据公司法,有权提出解散公司;

2、34%,拥有这个股份,可以1票否决股东决议;

3、51%,拥有这个股份,叫大股东;

4、67%,拥有这个股份及以上,叫绝对控股。

楼主知道怎么处理了吧?

您好我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王双律师,希望我的解答能给您带来帮助。具体问题可以私信我详谈。


“挂名股东”虽不是实际权利人,但公司存在债务时,仍存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指出,公司债权人以挂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是无法对其进行抗辩的。挂名股东先行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后,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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