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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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缴付改革历史
在2006年以前我国对注册资本实行的是严格的实缴登记制,就是说注册公司时注册资金必须完全缴付到位。2006年公司法修改,适当放松了注册资金的缴付要求,改为只需缴付资本总额的20%即可。然后直到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开始实施认缴制度。
注册公司认缴制到底是什么意思
认缴制就是说在注册公司时,股东对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等在公司章程上自主约定,对注册资金再设立之初没有了缴付要求,在理论上可以说是“一元注册公司”。
但需要知道的是,认缴并不等于不缴。需要在公司成立后的十年内,在公司银行账户里的流转资金达到注册资本的额度才行。另外,现在绝对多数的公司都是实施认缴制度,但是还是有部分公司类型需要实缴的,比如房地产开发、劳务派遣等。
认缴制对创业者来说有什么好处
1.取消了注册公司的台阶。以前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都没有了;
2.敞开了创业的大门。对注册资金没有缴付要求,可以帮注册投资者以最小的风险开始创业;
3.解放了出资比例的限制。没有了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总额至少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要求,让股东的出资形式更加多样自主;
4.减轻了创业者的压力。认缴制不再限制两年的出资期限,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缴付,对创业者帮助很明显。
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期限为10年,就是说只要在10年中把注册资金交全就可以了。
自从公司法重新修改之后, 取消了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而且注册资本的额度也规定了可以不用实际缴纳。投资人也可以采用先行认缴,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的方式进行出资。但这并不表示注册资本就可以随意认缴。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出现状况,例如,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股东存在注册资本出资不实情况 ,债权人是有权要求股东补齐注册资本的实缴限额的。股东并不能够通过认缴而不缴。所以如果投资人在最初认缴注册资本过多,势必在事后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三、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实缴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但是由此又给财务人员出了一道难题,认缴制下实收资本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目前在会计人员中,有这么几种账务处理意见:3.1收到首缴注册资本时,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未收到的,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等以后再收到认缴的部分,结转其他应收款,贷:其他应收款,直至达到认缴注册数额。3.2 计入股东其他应收款中,用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来做账。3.3 如果是先购置了资产,发生经营业务,应该是借:资产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如股东出资支付购入材料,且该批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借:材料,贷:实收资本; 如股东用资金购了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如实股东用资金支付了负债,借:负债类科目,贷:实收资本。3.4 股东购买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管理费用等日常支出,可以先计入到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达到一定数额时,结转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科目中。3.5 认缴的时候不需要做分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投资款,而不是认缴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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