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邀!
一,医院、患者双方协商解决,省事、省时、高效!双方坐下来,茶杯捧起来,友好协商!坚持实事求是,偱规踏矩,达成协议,纠纷圆满解决,纠纷处理结束。
二,双方协商不成,有请卫生主管部门出面处理,医院、患者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医学鉴定,医学鉴定出来后,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处理结束。
三,如果不服调解协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裁决,裁决前法院会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进行协商?如果不愿意,就丧失最后一次由法院主持的调解机会,只能等待法院判决生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行为……将依照刑法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者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
“医闹”这种提法是错误的。医闹的主体是谁?是医生闹?还是患者闹?如果笼统的把医闹的责任推向患者,这是对患者的歧视。
所谓医闹,说穿了就是医疗纠纷。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是患者的过错,还是医生的过错?(甚至有时是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的)责任要分清楚。不要老带偏见。一说医疗纠纷,就是医闹,一说医闹,就是患者的错。
要根除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关键在于制定好的医保制度,实行全民免费医疗,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靠立法惩罚医闹,不符合民意,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杜绝不了医患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后明确责任,然后通过协商、协调,形成统一意见后就签署解决文件。这其中有时也很难达成共识,也需要各方有所让步。
谢邀。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三种: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三种不同案由适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很显然,合同纠纷自然要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此不具争议;但在医疗侵权纠纷上则争议颇大,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同,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本应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然而实践中则形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的局面。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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