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_怎样收集领导的违规证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8:14:39 人阅读
导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针对刑事审判的具体情况,在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证据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法庭质证原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针对刑事审判的具体情况,在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证据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法庭质证原则。

对物证的审查判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物证是否真实。物证的特点是比较稳定,所反映的事实一般不易发生变化。但问题的关键是物证必须是原物,是不可代替的。因此,要着重审查物证是不是复制品、替代品。另外,有些物证因为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使其信息内容发生改变,在审查判断时就要注意,有无这种情况。2.审查物证的来源。司法人员收集物证后,必须追根溯源,查明它的原始出处,以此发现问题。3.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证据的相关性属性,对于物证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自己不会“讲清”它与案件的客观联系,需要予以认真审查。4.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如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变质等。5.判明每个物证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即合理地判定每个物证所具有的信息内容及对案件的证明价值。对物证的审查判断,一般采取交由被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辨认,科学技术鉴定,或采取将物证与物证、物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物证与自然规律和客观情理结合起来进行审查等方法。从表面看来,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发生于对物证的发现、收集、固定和保全之后,其实它贯穿于物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始终。从发现物证开始就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只不过是随着案件办理过程的进展,有着程序和侧重点的不同而已。

谢谢悟空问答邀请。

摆在面前的问答题,让人感受到题主对所在部门的领导意见大、矛盾深。不然的话,怎么会产生收集领导违规证据的念想呢?佩服题主的勇气与胆量。但作为一个有工作经历的职员,不要忘记冲动是魔鬼这句话。对待领导和矛盾,对待万事万物与环境,一定要理性、冷静、遇事三思的胸怀来面对处理,才能避免引火烧身的恶果……

在现实社会里,靠个人行为来收集领导的违规证据,谈何容易。不知道题主认真思考过没有,自己与领导是否工作在一个层级层面,自己融入到领导的生活圈工作圈没有,自己想问题看事物是否换位思考?可以这样说,尽管你与领导朝夕相处的工作,却依然是身处在内外有别、背靠背的环境里……

身处背靠背的工作环境里,来收集领导违规证据,难度与风险并存可想而知。收集证据千头万绪,牵涉到的人和事面广繁杂。当你在收集证据时必然要与方方面面的人打交道。此时刻的你,就不怕领导的耳目为其通风报信;就不怕落个诬陷领导干部的罪名;就不怕领导打击报复端掉你的“衣饭碗”!再说,个人行为、私下收集起来的证据合法吗?有证明力度、可信吗?就是闹到法院里去,个人私下收集证据,法院是否采纳还是一个大问号……

放下私自收集领导违规证据的意图吧,相信各项法规、制度与章程日益完善健全严格,做一个正直正派的人。对于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甚至是犯罪行为,可以逐级向纪委、监委进行实名举报、留下联系的电话号码。这样的举报途经,很有光明前景!

1、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奉行的基本原则,要求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而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刑诉法将原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不仅是文字表述的变化,更是一种观念的变革,在证据概念上已经由“事实说”改为“材料说”。

2、程序法定原则 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证据部分的具体化。刑诉法解释对每一证据种类都较详细的规定审查与认定标准,还规定排除规则,即何种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何种情形下不补充或合理解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案人员对证据按标准审查、核定,按规则予以排除。公安、司法机关证据认定标准统一,证据排除规则一致。

3、法庭质证原则 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确立了法庭质证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在极个别案件里存在审判人员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现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这自然不能一概而论。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基本的举证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或证据不足,那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于法官来说,属于裁判者地位。裁判,那就应当保持中立。如果法官帮着原告或被告收集证据,那自然会让大家对其中立性地位有所质疑,进而对裁判结果有异议。

对于法院来说,调取证据的权利是毋庸置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当事人能够收集到的。很多证据是在其他单位所保管,当事人根本无权取得这类证据。所以对于这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调取证据。按规定,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所以我们不能说法院调取证据便是帮助被告,便是对自己不利。毕竟,这些证据都是客观存在,并按法律程序依法调取的证据,不存在不公平或不正义的问题。

当然,有些证据,法院自己也是可以依职权调取。 按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况还是相对较少。按规定,这类证据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虚假或恶意诉讼等情形。

关于证据的收集,应该本着有利于案件侦破,或者立案的原则进行,也就是说,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即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合法性原则。一是主体合法,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必须由侦查人员主导,由相关技术人员协助配合予以进行。二是程序合法,即应依法收集、存储、传递、出示电子数据证据,并载明其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必要时需配备 见证人员。三是来源合法,即电子数据所依附存储介质和设备获取的合法性。 2.及时性原则。由于电子数据具有唯一性,一旦灭失便难以恢复,及时取证要求在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 3.全面性原则。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必须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不能因疏忽而遗漏任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电子数据,以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专业性原则。基于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而存在的电子数据,无法完全依靠传统 刑事证据收集技术,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应在侦查人员主导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借助专门设备和技术手段,遵循一系列专业操作规范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 5.无损性原则。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应避免不当操作,始终确保涉案设备和运行环境的一致性,对存储介质的保存应远离磁场、高温、灰尘、潮湿的环境,避免造成电磁介质数据丢失,确保电子数据的无损状态。

中国的法律不是由法律自身来定性,而是不同的执法者对法律不同的解读,产生出不同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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