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鉴定意见送达方式_关于伤情鉴定送达的问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7:27:27 人阅读
导读:《刑讼法》的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条并没有规定...

《刑讼法》的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条并没有规定以何种方式进行告知,一般认为鉴于这一证据的重要性,还是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可以将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转述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也可以提供鉴定意见的复印件,这样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行使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本人具有多年公安部门工作经历及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如有不明,请及时聘请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帮助。

伤情鉴定 送达时 需要告知权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那是作为司法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件,如果作为证据使用,最有权威的鉴定应当由司法局系统委托公证。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这就说明具体时间限制的规定,而是规定“应当及时告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第八十一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十三条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第八十四条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