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渎职罪的经济损失_渎职罪造成的损失怎么计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7:34:12 人阅读
导读:你好,根据你的问题结合我以往的经验说一下我的看法。首先,在检察院的刑事诉诉书中有时候不会存在第三方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情况下,也就不用确定。这是因为第三方的经济...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结合我以往的经验说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在检察院的刑事诉诉书中有时候不会存在第三方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情况下,也就不用确定。这是因为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属于民事范畴。有时第三方会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赔偿,不会走刑事附带民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经济损失。

其次,检察院的刑事诉讼书中会出现第三方的经济损失。但第三方表示谅解。这种情况下多出现在第三方是娱乐场所,损失较小,或是无法确定的情况,也有第三方表示谅解,不予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情形。

其次,检察院的刑事诉讼书中出现第三方的经济赔偿。此时该数额的确定一方面是,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和现场认定时,分析认定的一个损失数额。也有是第三方自己根据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交给侦查机关追究其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责任。有些会在基于经济赔偿数额无法确定的时候,根据公平原则赔偿相应的都可以接受的数额。

最后,是公益诉讼。检察院有权利提起公益诉讼。该赔偿数额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害、社会影响大小、恢复、消除该损失等,所花费的费用等综合认定。

在实务中,检察院的刑事书中出现的第三方的赔偿数额很少会有。

以上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见谅,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的常见罪名,此罪的成立均要求行为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7年8月印发的《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曾对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计算作出规定:“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当行为人无法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时,应予立案。

因犯罪行为而造成企业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人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处理要按照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程度来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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