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终止合同_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4:24:10 人阅读
导读:一般认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有两种情形:法定解除事项出现,即《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在...

一般认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有两种情形:法定解除事项出现,即《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在试用期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自己的录用标准,反之劳动者也考察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条件等是否更利于自身发展,因此,双方享有选择权,均可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这里是指用人单位用暴力、胁迫方法强制劳动者劳动,乃至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行为。这与劳动法所强调的平等自愿原则是相违背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自由的限制还包括违反劳动法,在所签合同中对劳动时间、劳动纪律作非法限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即在劳动者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义务后,用人单位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条件、生产技术设备及生产所要求的安全卫生条件,对此违法、违约行为,劳动者当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合同提前终止。劳动者可约定法定情形之外的情况:如出国;当父母生病要回家照料;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以后,是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的,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但是如果满足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必须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只有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以后,劳动者才能依照约定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去邮政局用EMS快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收件人单位处写明用人单位名称,收件人是用人 单位的人事部门,没有人事部的写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单上物品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原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况”,保留好该寄单以证明提出了解除通知。用人单位收到该通知后劳动者即可离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也无需提前三十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劳动法》规定四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约束力,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规章制度则不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仅仅根据劳动者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限制,这与劳动法的特点有关。在普通的合同中,合同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不作过多干涉,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用人单位相对强势,对于用人单位遵循的是“法无允许即禁止”的原则。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过失性解除,即劳动者在工作中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任何成本。

2、非过失性解除,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过错,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裁减人员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将以上情形进行了罗列,进一步明确了只有在以上情形下,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十年以上,要看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如果是合法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看上面的描述,如果是违法解除,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两个: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当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办理相关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时对一些特殊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如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延长至相关期限届满时,但不得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违纪处理及解除劳动合同。再比如,职工在医疗期内的,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延至医疗期满。 劳动合同续订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使原订立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它是原订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的延期,而不是在原劳动关系终止后再次确立劳动关系,当事人继续享有和承担与原劳动合同期满前一样的权利和义务。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守法定程序,双方协商一致,而不能强迫续订。

谢邀,现今公司的用工制度较改革开放前都已相当明确,无论是国企或民企对员工而言均实行劳动合同制方法,即是以前国企员工鉴定的是固定工合同,如今也已过渡至目前执行的合同制员工,新老员工一视同仁。換言之,在公司与员工在用工问题上,均可采用辞退和辞职的双向选择,双方都有选择权,自由度较广,当然公司解聘(辞退)员工,也要根据政府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所制定的规章条例制度执行,正常情况下,公司还要作出相对赔偿,也不可以胡来,政府劳动部门可监察督促公司执行正确度与否,给予支持或纠正。

那么根据题意,什么情况下公司可辞退员工。本人分析理解,新员工进公司工作,首先公司都会给予公司经营生产前后期相关的发展概况介绍,尤其是在制度条例,劳动纪律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教育,有些日子后再上岗,老员工更是老生常谈,人人皆知。

以下大致几种会被公司辞退的情况:一,无论是新老职工如严重触犯纪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比如打架斗殴,经常迟到早退,出工不出力,有偷盗行为的员工,经教育仍不改等等情况的发生。

二,由于技术能力原因,经常不能在生产岗位上达到生产考核指标,或在设计研发岗位较长时间不出成绩,懒散人员经领导教育指出后仍不改。

三,在社会上因犯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及判刑的公司员工。

以上除第三种情况的发生,由于个别犯错人员属偶犯或初犯,脑子一时发热犯了错,但技术能力又较强,生产工作上急需用,往往公司也会采取人性化做法,对该人员采取行政警告或降薪处分,以观后效。

以上个人见解,如不妥,请指正。

  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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