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_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受谁指导?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3:44:39 人阅读
导读:我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

我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臵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力量,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请参考。

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

处分建议权。新修改的统计法新增了一条规定(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该规定赋予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的处分建议权,从机制上保障对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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