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仅讨论高利的借贷,不谈套路贷的情况。
首先,高利贷超出法律规定24%及36%的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没有暴力催收,强迫交易等行为,是不涉及违法犯罪。
其次,法律规定的24%及36%跟高利贷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原相关法律,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类同期银行银行利率的四倍,但是银行基准利率浮动较大,中间段多未5%-8%。因此采用了6%,再参照原四倍的规定。因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在24%以内予以支持,并是不是去强行规定借款人必须以24%的利息成本借款,而是出于对借款人的保护目的去限了高利贷无限制的高息,对于那些利滚利,砍头息等不予支持。那些反过来攻击24%过高的,不知道到底出于何种理由。那如果把所有对于合理利息的保护部分都去除。又有人敢借你钱么?借钱也是凭本事借的,大部分亲戚朋友间的借款都是无息的或者低息的,为什么你就只要借高息的,既然坚持高利贷是不合法的为什么又要参与其中,去借款呢。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借钱的时候管他合法不合法,先借着再说,还钱的时候,反过来说法律对你的保护不够到位?
诚然,有很多借款人是因为事业或者家庭的突发情况而需要临时借款的。但是民间借贷也是一种金融行为,并不是通过限制最高利率的法条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如果能从正规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正规的借贷渠道能借到钱,谁又会去借高利贷呢?
目前民间借贷的利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范围是年15.4%以内(含15.4%),超过15.4%不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部分受法律保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超出24%至36%部分,借款利息由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不予干涉。超过年利率36%部分,借款人起诉要求返还利息的法律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年利率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36%部分违法。24%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是2%,月利率超过2%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只要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就受法律保护
一、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变革。
2015年9月之前,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我们使用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高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15年9月1日施行,1991年的司法解释被废止。我们现行使用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就是2015年9月1日正式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现行的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以下几个原则。
1、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起诉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借款到期之后,逾期的时间可以要求支付6%的年资金占用利息。比如,小李借小王2万块钱,借期一个月。借条上关于利息没有任何描述。满了一个月之后,小王找小李要了两年钱都没有给。那么这个两年就可以要求按照6%的资金占用来支付利息。
2、法律支持的利息上限是年利息24%,也就是月利息2%。
3、年利息36%是法律设置的利息红线。
三、24%和36%的理解。
举个例子。3月1日小王借小李10万块钱,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为年利息36%,当年的5月1号以前归还。到期之后小王无力偿还,就与小李协商每月还利息留本,即每月利息为3000元。小王在归还了10个月的3000元利息之后,实在无力偿还就停止了支付利息(次年的1月1日)。次年的11月1日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候从当年的元月一日起至11月1日止,11个月的利息,法院只支持2%的月利息(每月2000元),而小王已经支付了的3万元的利息,法律也不支持返还。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界将24%认为是法律的利息红线,24%~36%之间叫自然利息的原因。
如果是真实的借贷,月息一分,已算是低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的标准利息是2分,2分以内的利息属于合法有效的利息标准,受法律保护。
红线是3分,超过3分则属于大家所说的高利贷,该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若支付的利息超过3分,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返还。
而在2分与3分之间,则属于不支持也不反对部分,依靠借贷双方自觉履行。若已经按3分支付利息,法律也不反对;若未按3分支付利息,而请求法院支持3分利息,则法院不支持。
另外,对于法律保护需要注意一个诉讼时效问题,按现在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若借条已经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则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时间开始计算。若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则从要求还款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以一般不会存在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你有权把以前多还的利息折抵为本金。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很重要、又很难理解偶。这是干货)。
那么,什么是“两线三区”呢?
一、两线
“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
二、三区
1.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