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你这姑娘财迷太心窍了,你们还没有结婚成夫妻,仅是男女朋友关系而已。
怎么可以开启算计,男朋友股票转移到,他父母账户上去了呢?这是男友婚前财产,与你丝豪不占边,不发生任何关系。
你怎么爱钱如命,连婚也没结竟然把男友股票,说成是夫妻共同财产,天大笑话滑天下大稽。
如果我是你男友,经解释你不通情理,还是分手为好,还是去找个有钱人把自己嫁了。
首先,先说一下什么事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一般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结婚前借给别人的钱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也就是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前财产所作的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股票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个说不准,如果你说它算是投资的话,那么肯定算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说它是自然增值的话,那么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一定不是孳息,这点事可以肯定的。
认定是投资还是自然增值需要考虑很多方面,比如是不是股民,买的数量,操作的天数,财产的占比等等,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怎么分配呢?
股票的分割方式一般包括3种,即按照现有股票数量直接分割、采取竞买的方式分割、对价支付分割。
婚前买的股票不需要参与分割,但是婚后投入购买的股票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参与分割,按照当日的市价进行折算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对于作为企业大股东的高净值人士来说,离婚分房、分车、分存款都不算麻烦事,分割股权才最让人头疼。补偿股权折价款,股权价值不好评估;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直接影响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而从未参加过公司经营的股东配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乃至股权如何分割更是一无所知。下面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金某和张某都家世不错,门当户对,是一对富裕的小夫妻。婚后,张某一人设立了一家公司(自然人独资),且经营得有声有色。经过多次增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达2318万元。几年后,因为张某长期操劳公司事务,经常不着家,金某便起诉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由于涉及分割张某公司的股权,较为复杂,金某暂时没有要求分割。后张某将8.88%(205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李某,20.79%(482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刘某,6.7%(155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付某,5.52%(128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王某。几个月后张某又将自己持有的58.11%股权的的一半(29.055%,转让款673.55万元)平价转让给了李某,所以工商登记部门最终显示的张某还持有29.055%的股权。不久,金某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向法院诉请张某补偿其股权折价款以及分割股权转让款。
张某在庭审中提交了两份民事判决书,证明之前法院通过生效判决确认了张某在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中48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79%)系代刘某某持有,股权中的205.9万元系代李某某持有(占8.88%的股权份额)。此外,张某还称在公司的股权决议中可以看出其转让的6.7%的股权和5.52%的股权也为代付某和王某持有。上述股权转让实为代持变更为登记股东,不存在转让利益,金某无权要求转让款。在庭审的过程中,金某申请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以无法评估为由退回。
法院会判如所请吗?
律师分析
本案的案件争议点有三:(1)20.79%和8.88%的股权是否构成代持;(2)6.7%和5.52%的股权在本案中能否认定为股权代持;(3)股权价值无法评估,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呢?
问题2 6.7%和5.52%的股权能否认定股权代持
问题3 股权价值无法评估,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因此本案金某可获得的股权转让款和股权折价款共为 (155+128+673.55)✖1/2+673.55✖1/2=815.05万元。
【律师提醒】
离婚股权分割往往涉及财产利益巨大,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自行处理,尽量咨询或有专业人士协助,以避免不该有的损失。
该篇文章为张亚敏律师原创,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怎么证明民事案件原告做伪证_在法庭上一方说谎,可不可以认定为做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