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怎么算_如何辞职才会有经济补偿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6:26:32 人阅读
导读:你好,我从事工厂人力资源十余年,在7年前也遇到过员工以公司为购买社保为由主动辞职的,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拿到了经济补偿金。为什么呢?原则上自己主动辞职是没有任何...

你好,我从事工厂人力资源十余年,在7年前也遇到过员工以公司为购买社保为由主动辞职的,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拿到了经济补偿金。为什么呢?原则上自己主动辞职是没有任何补偿金的,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熟悉《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可以被迫离职的情形,也就是说符合这些条件下,员工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分别来说一说。

被迫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和个人原因辞职的区别!

为什么这里要加“被迫”两个字,是为了让我们更好地区别开来。因为即便是主动辞职,也分很多原因的。比如最常见的就是个人原因,这种情况下辞职,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其他符合被迫离职条件的离职原因,那么是可以额外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所以离职原因这块一定要弄清楚!

可以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在这里,我们只说几种最常见的,并且最容易取证的。对于那些不容易取证的,建议自己不要轻易去尝试,否则到时丢了工作,还拿不到补偿金,太吃亏了!

一、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1、劳动保护:比如噪声岗位要带耳塞、焊锡岗位要带口罩等等,如果公司不提供,那么就符合这样的条件。但这个相对也比较难取证,所以用这个申请被迫离职的,也是少数。

2、劳动条件:这个容易理解,比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公司单方面违法调岗、降薪等等都属于这类情形,而且相对比较好取证。

二、公司未及时或足额支付工资。

这个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1、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一般在每个月底之前还未支付完上个月的工资,就属于未及时支付工资,也就是拖欠工资。有些城市的要求还会比这个要严格一点,比如深圳市。

2、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比如公司克扣工资、罚款、无理由降薪等等都是。

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到现在,还有很多公司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这个是最好取证的,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基本上就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要补缴社保,则是去社保部门要求。

被迫离职,在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职书)时应该注意什么?

这里要记住,千万不要写“个人原因”,不然和被动,这个直接关乎到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一般被迫离职,一定要写清楚离职原因,比如“拖欠x月工资”“未依法缴纳x年x月-x年x月的社保”等等。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写公司制式的辞职单,而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公司寄送关于被迫离职的通知函,这样便于取证,也比较着正规。

总而言之,只有符合被迫离职的情况,我们才可以主动去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最关键的是我们一定要注意操作流程和收集有效的证据。不要意气用事!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 3、税前工资。 4、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二、《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12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计算经济补偿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指的是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正常工作期间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上述您前十二个月构成计算在平均工资的为:基本收入、绩效提成、管理津贴、基金奖励。 不计算在平均工资的为:社保扣款、员工福利(如果作为工资发放可算)、集团公司周年庆发的钱(如果作为工资发放可算)、个人所得税。 公司承担的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在平均工资里面。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若干问题意见》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