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如果没有欺诈、胁迫或显示公平的情形,一般无法反悔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些合同(协议也同此)是无效的,可撤销的,比如:内容违法的,被胁迫签订的,显示公平的等。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当时协议赔偿的6.5万元按最后定残结果应赔偿标准有多大差额。您可请明白人帮助算一下,如果差距不大就算了吧。如果应得赔偿远大于6.5万,您可先与老板提出要求,如果老板不答应,您可去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原协议,重新确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候,如果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则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撤销。
这里面的重大误解指的是签合同的一方对内容可能并没有看仔细或者看清楚,或者签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合同当中所表示的内容,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撤销。但是前提是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你所主张的这种情况。
例如,在一个学校的展台上有一个卖书的签到处,谁如果想买书可以在签到本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有个学生过来,以为就是平时的普通签到而在本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实际上他并没有买书的意思。所以这种情况就属于重大误解。学生是可以要求撤销她买书的这种行为的。
这里面的显示公平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它通常指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 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这种情况就是指的是签合同的一方本来是不想签署该合同的,但是对方以一些非法的手段来胁迫对方必须要签署该合同,如果被签署的一方能够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因为对方的威胁欺诈或者胁迫而迫使自己不得不签,事后可以要求撤销。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哎,题主冲动是魔鬼啊!从你的描述来看应该是商品房网签了准备办理贷款了,也就是说开发商那边没有问题,是你自己想违约那么责任是必然要承担了。那么具体承担什么责任,需要怎么操作呢?
你现在购买商品房的定金交了、合同已经签了,那么合同生效 你交的20000元定金是要不回来了,具体赔偿金额要看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25%向开发商进行赔偿,还要负担因为解除合同你和开发商产生的费用;开发商可以协助你把维修基金退回来,工本费不退。如果你交的钱不够赔偿费,开发商有权起诉。
商品房网签合同也不是开发商想撤销就能撤销的,住建局房产管理部门为了防止开发企业签订虚假合同而后又申请撤销备案变相捂盘、炒作、套取贷款,或明知购房人投机炒房、与购房人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撤销、注销登记等情况,在2012年就出台相关的关于网签撤销的规定,以我们这里为例:
1.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撤销合同的,需要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房屋交付90之日起日内,在所购项目换购房屋的,应提交换购协议,并先予办理新购房屋的商品房预售登记;
3.房屋交付90之日起日内,因买房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申请撤销合同,应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者定居许可证明、护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大使馆签证等相关资料。
4.房屋交付90之日起日内,因买房人工作调动,迁出本地的,应提交双方单位转入、转出的证明材料。
5.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权利人贷款未获批准,应提交未获得批准的证明材料和首付款收据。
6.买房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申请撤销合同,应提交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例及治疗费用明细。
7.买卖双方因其他原因撤销合同,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
题主如果想要减少损失,只能去和开发商讲明自己的情况让他们同意你解除合同。根据你的描述还贷压力大,可能你的收入不是很高,那么你的购房贷款银行可能不会审批通过(这也是你唯一的机会),这个条件符合双方解除商品房网签合同的规定,可以让开发商帮你去把合同撤销。
既然是自己违约,办理这事的基本原则就是:能协商就不要去法院,希望我的回答你能够看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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