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_合同期内重新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4:45:11 人阅读
导读:单位必须和员工协商,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员工可以依法拒绝单位重新签订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单位必须和员工协商,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员工可以依法拒绝单位重新签订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上均是对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一旦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会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即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25%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解除时用人单位应该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或者可以和单位协商约定工资发放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对于一个僵尸不能动弹拖欠员工的工资,你还希望得到违犯《劳动法》条文的补偿,这可能吗?客观存在面摆的事实,公司因经营不善,受市场日益竞争的压力频临倒闲,负债高筑,内欠外债,资金链断裂,运营断断续续,朝不保本,举步维艰,没有赢利还要支付银行利息,费用和间接费用及税费和职工的社保缴费,还有员工的工资,这一切的开销都要在利润中开支,现在公司亏本经营,流动资金一天天被高压的负利气吞,剩下的只有固定资产,机器和公司注册的招牌,你想怎么能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薪金,还能指望劳动补偿吗?

作为执行机关所执行的必须有存款和资产,对于一个空壳公司也无能为力,唯一的只有让公司破产,转让,重组,所获取的资金先解决员工的工资和银行贷款,再归还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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