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说有 也可能 说没有一楼说的对单少一个 前提是损伤你个人利益的情况下 你可以 不服从 有赔偿 但恰恰相反不损伤你个人利益的话 不服从 没有
一、员工过错性的辞退。
具体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六种情况辞退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在辞退违纪员工要做到有理有据,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否则,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将承担对已不利的后果。
二、员工非过错性的辞退
具体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未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不存在上述两项情形的话,如果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可就违法了哦,而且还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
员工上班故意不服从合理的安排,说明员工对这份工作已经没什么留恋,发生这种情况,虽然不幸,但对公司而言,该考虑的是止损,而不是意气用事。所以,从这个方面讲,HR 要做的并不是代位执行,而是让他上司或直系领导按工作任务评定其工作完成情况并得到当事人的签字认可。如果根据情况认定不符合该职位,可根据当事人情况与公司情况再给与其他职位机会安排,如实在谈不拢,可辞退或解除合同。
至于赔偿金与失业金的取得,作为人事其实没必要太纠结,都是有法可依的事,该n +1还是2n 按你们最终的解除合同条件来;当事人的失业金,更不是你该考虑的。千万别傻不拉叽的想着为公司或老板省几个钱,落下个刽子手的不好名声。
其实对于企业人事来讲,读懂劳动法,依据劳动法认真执行是保护自己的最简单方案,那种被老板压迫做出对员工不利的行为到最后都会被证明是双输的。
说服老板遵守劳动法与为员工考虑周到妥善安排才是一个正直人事该做的两件事。
你很有性格嘛,可以当众拒绝领导安排的工作,虽然不是本职工作,但你总得顾忌一下人家的面子嘛,咱不说领导,就是一个普通的同事,当众被人回怼一下,心里多少也会有点不高兴的,人都是要面子的,何况还是领导。你让人下不来台,就休怪人家无情了。
辞退了也没什么不好啊,如果把你留在单位继续工作,我想你的日子更不会好过,天天小鞋穿着,被人冷眼待着,想想都憋屈,所以走了更好,要不你就按照劳动法起诉单位,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好啦。
工作,其实也无所谓本职不本职,领导既然安排你去干某一件事情,他肯定是认为你能够胜任能够干的了,所以才会让你去。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在单位上班,有时也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来,自己想干的就干,不想干的不去干,如果非要按照自己的脾性去做事,那么你会很累的,而且也不会有什么大的成长和前途,要想成为人上人,既要吃的苦中苦,也得忍得了人生中的屈中屈,那些光鲜亮丽的成功者,谁知道他们曾经在背后付出了多少辛苦,尝尽了多少辛酸呢。没有谁能随随便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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