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公证书的格式就是公证员签名章,公证处公证及公证处钢印,所以是有效的。2部分事项是要由两个公证员或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共两名共同办理的,但公证处的名及章只有公证员一人。
您好!
人们为什么经常会把遗嘱与公证结合起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人们对于遗嘱本身的认知和订立意识还是很肤浅、很淡薄的;二是人们还是比较相信“公信力”机构,认为只有经过公证处订立的遗嘱才会有效。
其实不是这样的。首先先要明确一点认知:遗嘱有没有效,与公证与否没有关系。
遗嘱能不能有效,关键看的是要满足以下几条:
订立遗嘱需要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订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会通过医学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完成,证明订立人在订立遗嘱期间意识清晰、思维正常(与肢体有无问题并无太大的关系)。
同时,订立遗嘱,不能受到胁迫或者诱导,完全出于个人意愿(这一点,在后面“证据”中再展开说)。
1.形式上
按照《民法典》,合法形式包括了自书、代书、打印、公证、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等六种形式。除了口头遗嘱有特定的适用条件(适用于危急时刻)之外,其他五种形式,都可以作为日常订立遗嘱的形式选择。
而且已经取消了关于《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规定,也就是说,上述不同遗嘱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
2.内容上
先结合题主的情况,以“自书遗嘱”为例,做一个示例:
遗嘱
本人(姓名xx,身份证号xx),于xx年月日订立遗嘱,自愿在本人去世后,对个人合法财产做出如下分配:
将位于xx、本人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xx)中属于我的份额,由xx(本人儿子,身份证号xx)个人全部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签名、日期(细化到年月日)
通过这个示例,是要提醒一下关于内容上的一些基本要求:
先说说硬性证据要求:
除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有一个硬性要求:必须要有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这个“见证人”,其实就是证据——人证。
在实际订立过程中,能够收集的证据,尽可能收集齐全,目的是:要证明遗嘱订立全过程的合法有效性,避免未来产生争议——很多情况下,争议并非仅仅针对遗嘱形式、内容本身,而是质疑订立过程(例如,不是订立人本人的意思、是别人模仿笔迹写的,等等)。
有几类证据,强烈建议纳入遗嘱订立过程,不区分遗嘱形式:
证据做足了,会给遗嘱有效性增加一半的分值,让遗嘱的有效性更为可靠。
1精神病人在神志正常的时候立的遗嘱是有效的,是可以通过公证的
2.遗嘱公证无效的情形有:遗嘱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遗嘱并非遗嘱人真实自愿的意思;伪造、篡改的遗嘱。这些会导致即使公证也无效
买卖双方书写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自卖房人与买房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并立时生效。合同不管是书写还是打印的,只要买卖双方签字,合同效力一样。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合同办理公证与否没有关系。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比没有公证的合同,证据效力强一些。
房屋买卖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例如,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与他人恶意串通买卖自己所有的房屋,以此规避法院强制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为了房屋买卖,而是故意掩盖非法行为。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借款协议,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约定张三逾期不还借款,抵押房屋归李四所有。张三与李四同时还一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三将借款所抵押房屋出卖给李四并办理了网签。张三与李四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约定抵押房屋归抵押权人李四所有,也违反了担保法禁止流押规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房屋为农村宅基地,法律农村房屋禁止出卖给城镇居民,如果买房人为城镇居民,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无效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例如,买房人或卖房人为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合同的,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
(2)卖房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卖房行为不被房屋产权人追认,该合同无效。例如,有的配偶出卖对方婚前房屋,对方知道后拒绝出卖自己所有房屋,该买卖合同无效。有的地方,房屋涨价时,见利忘义的夫妻经常会利用这种情况,即占用买房人大笔资金又能再次出卖房屋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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