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已实缴注册资本_实缴资本指的是注册资本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8:20:03 人阅读
导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已经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已经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了钱数上有直观的区别外,法律意义上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1、注册资本是法律明确要求的公司(含股东)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最低限额。大家常听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就是以公司章程中公示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为限的。2、若公司股东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实际到位,此时发生公司应到对外承担的赔偿义务的,若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无需一个人财产偿付;若股东尚未全部出资到位,则有义务补足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间的差额,此时存在股东需要以个人财产清偿差额的可能性。目前,公司法允许满足一定条件时先设立公司,再按约定期限实际出资到位,这就要求公司必须规范管理,严格管控运营风险,否则会出现股东因未实际全部或部分出资到位而以个人财产补足与注册资本差额的可能性。所以,不要盲目追求注册资本越大越好的想法。

公司注册资金实缴是指在成立公司的时候,公司的出资人实际出资的部分。比如,某人要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公司,如果投资人 在公司注册公司的时候实际缴纳50万资金, 并且这50万资金是已经确实到账的状态, 那么这就属于注册资本的实缴。但是如果该投资人目前没有这么多的资金,或者暂时不打算实际缴纳这么多的资金, 而只是打算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公司,这时他也可以先认缴这50万,并且承诺在多长期限之内将50万元全部缴清,这种情况就是公司资本的认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是没有规定限制的,一元也可以,一个亿也可以。对于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也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所以有些人开始投机取巧,认为我既然没有期限规定,我就注册一个注册资本为一个亿的公司, 然后承诺在100年内缴纳完毕。抱有这种投资心态的人,认为这种情况下,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好像我也一直不用缴纳完成。其实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

因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公司一旦出现经营失败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况,债权人是有权要求公司的股东或者说公司的投资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的。这时候法律很有可能要求投资人将全部注册资本在限期内缴纳完毕,补充完整公司的注册资本,用来偿还公司所欠下的债务,所以投资人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公司对外的债务是行不通的。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一般只以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而公司的财产是由投资人的出资以及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积累下的利润所组成的。所以如果公司在出资完成的情况下, 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当股东存在注册资本出资不实的情况,如果公司此时资不抵债,债权人是可以要求股东来承担这个债务, 股东所承担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所以如果作为股东或者投资人来说,在认缴的时候,认缴了大额的注册资本,势必导致你的责任也会增大。所以这种情况下,建议投资人不要故意夸大注册资本,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以免使自己承担难以承受的债务风险。

新公司法实施后判定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方式是工商机关会根据企业公示信息系统核实注册资金的实缴情况,以前,工商局通过验资报告就能判定企业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但公司法省去了注册公司过程当中需要验资的这一流程,虽然是由企业自己申报的,但企业必须要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这个问题需要举个例子来进行解释:

老王想搞个公司对外经营,手头只有30万,本来打算弄个公司就直接打款30万,注册资本也写30万。可是后来朋友说,你这样注册资本太少,人家觉得你公司没有实力,不如搞大一点,注册个500万的,先支付30万,另外470万按照预估的时间再出资。

老王觉得也对,于是注册了公司,注册资本写成500万,实缴了30万,剩余470万载明是2030年1月1日在交付。

后来出现情形可能:

第一种:公司经营不善,破产,于是老王本来要到2030年1月1日才缴纳的470万,需要在破产清算中提前支付;

第二种:公司没有破产,但是因为欠付债务被他人申请执行,经过法院认定公司已经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老王也可能需要提前支付这470万偿付债务;

第三种:公司经营顺利,老王到了2030年1月1日,有足够能力向公司账户支付这470万剩余出资。

认缴制:例注册公司资本10万元,工商登记实收资本0元(后期可通过10年、20年、30年等把资金认缴进去,如到期还不想认缴还可以延期) 。

实缴制:例注册资本10万元,工商登记实收资本10万元。

虽然现在是实施认缴制,但是注册资金越大,相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越大;注册资本涉及到印花税,如企业要完成实缴,注销,需按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感谢邀请:

一、未实缴与实缴区别如下:

 

首先,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一般指的是没有根据章程约定在认缴期到之后,没有出资到给公司行为。实际出资顾名思义按照章程约定已经出资给公司了。

 

其次:公司有关原则“同股同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所突破,《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例外就给“不同股不同权”一个依据。

 

第三:重要权利的区别1,故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有可能会丧失表决权甚至是分红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重要区别2,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来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有可能面临成为被告的风险,因为股东对章程约定认缴金额范围承担法律责任即有限责任。

 

二、股东会的表决权如何确定?

前面已经提到,原则上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自由约定的规定,即通过章程进行表决权的重新分配。


公司设立登记进行改革以后,绝大多数公司设立登记适用的是认缴制。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公司认缴制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认缴制

1、认缴制不需要实缴吗?

认缴制,不是不需要实缴。只是相较于以往的设立登记制度,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前任意时间点实缴。

可以全部一次性缴清,也可以分批分次实缴。

约定实缴的期限依然没有实缴的公司,可以向主管市场管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实缴。

2、怎么查询公司有没有实缴?

有3个途径查询:

公司做工商年报的时候,选择公开实缴情况的,可以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自主查询。

公司做工商年报的时候,选择不公开实缴情况的,可以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查询公司账务和相关报表,可以获取实缴信息。

二、股东的权利

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权利,股份制公司具体体现为占有公司股权的的分红权,且同股同权。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民法通则,不一定同股同权,但约定为分红权以实缴资本为准的,只有实缴资本以后才能获得分红权。

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分红权与实缴资本无关的,更多的体现为公司经营生产所需。生产经营过程需要充实资金的,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实缴注册资本。

三、股东的责任

比较直观的责任,就是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按期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来看,这种责任更多的体现为两方面的内容。

1、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无论是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行业,还是轻资产的行业,均需要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金支持。作为股东,有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责任。

2、偿债责任

公司偿债义务发生时,优先以公司资产偿付债务。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债务的,没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部分或者股东,以约定的认缴部分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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