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火灾责任认定书_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2:26:51 人阅读
导读: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送达时,事主拒签的,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工作人员应当将该情形记录在案。同时,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

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送达时,事主拒签的,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工作人员应当将该情形记录在案。 同时,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

1、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2、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3、第三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行政区域内公安消防机构鉴定(认定)的火灾事故原因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认定)。

  申请人应首先领取并填写《火灾原因重新鉴定(认定)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和物证送交受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所提交的材料、物证,受理部门对火灾原因重新进行调查鉴定(认定)后,出具《火灾原因重新鉴定书》或《火灾原因重新认定书》。这一重新鉴定(认定)为最终鉴定(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鉴定或者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者认定。

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防火部门认定。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对火灾事故认定如火灾造成的损失;火灾责任认定是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具体责任的认定,即造成火灾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二者之间没有多大联系。

1、没有火灾责任认定书这种文书,只有火灾认定书2、这种文书由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后出具,本身不花钱;如果在调查火灾时需要鉴定,由消防部门付费,如果责任人对鉴定不认可,再次鉴定时,有可能要自己付费。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不用火灾当事人花钱的,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付费。

正式的名称,应当是“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过,称之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二者的意思是一样的。

只是称呼不同而已。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火灾事故认定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2、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3、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4、第三十三条: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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