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在约定的品质_货物买卖中的品质规格条款该怎么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0:59:45 人阅读
导读: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合同货物品质的方法大致可分为凭样品表示与凭文字说明表示方法。对于一些难以用文字描述其品质的出口产品如工艺品、服装、铸铁件等产品通常采用凭样品来...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合同货物品质的方法大致可分为凭样品表示与凭文字说明表示方法。对于一些难以用文字描述其品质的出口产品如工艺品、服装、铸铁件等产品通常采用凭样品来表示其品质,即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具体又可按其性质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s by seller‘s sample)和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s by buyer’s sample)两种方法。凭样品买卖的合同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却经常出现复杂的问题。在贸易实践中,因样品问题产生纠纷的合同并不少见,所以说,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可能存在诸多方面的潜在风险。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因为有些商品受货源变化,商品特性(比如某些农产品、矿产品),尤其是运输工具的限制,合同中若规定一个固定的交货数量,将给卖方履行合同带来困难。因此,为了顺利履行合同,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的做法,对于那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在规定的机动幅度内可以有数量的增加和减少,对此均不构成违约。

(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易的品质依据的买卖。这样的买卖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条的规定,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卖方须承担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由于凭样品的买卖多属于品质难以规范化或标准化的货物,有时很难做到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相同,因此合同中也有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的情况。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规格指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重量、长短、大小、纯度、强度、拉力等。等级指对同类商品进行的级别分类,如一级、二级、特级等。标准是企业、行业、政府或国际组织对某类商品的规格和等级进行的规范化。在进行此种确定品质的买卖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或标准相一致,否则,即属违约。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稳定并树立了良好信誉的商品,可以采用凭商标或牌名来确定货物的品质。一般来说,商标或牌名特别是良好信誉的商标或牌名代表了一定规格的商品品质,因此,此种买卖可以不再订明具体标准或提供样品。但由于同一商标或牌名的产品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生产,也会存在规格上的差异,因此,有些凭商标或牌名的买卖除规定了货物的牌名或商标外,也会对产品的具体规格进行规定。

(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商品的说明书是说明商品的性能、构造等的文字材料。在国际贸易中,买卖一些构造和性能复杂的设备时,有时须凭详细的说明书具体说明其构造、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在凭说明书的买卖中,有的合同除说明书外,还有规定品质保证的条款,用以保证卖方出售的货物品质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如买方在保证期限内发现品质与说明书不符,则可以要求退货。

货物的品质条款一定要明确,并应依合同约定的品质履行,有时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标准也会引起争议,特别是在买方对货物有特殊要求时,例如,有客商订的电吹风不要求很长的寿命,这样有利于市场的更新换代,并降低成本。

你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在《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品的名称和品质规格、装运、商品检验(检疫)、索赔条款上大体一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条款。此条款只要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农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这些货物的计量不易精确,故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也即“溢短装条款”。

2、包装条款。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若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同。同时,包装条款中须明确国际对运输标志的惯常做法以及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3、价格条款。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相当突出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主要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和后定价格三种方式。在贸易实务中,还应密切注意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4、保险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比较大,故保险条款在合同中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有较大的区别。在货物买卖中,应注意各种贸易术语中保险费用和保险责任的负担。

5、支付条款。国际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货物的结算除了政府记帐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进行现汇结算,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进行结算。此条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条款。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例外条款。按照《公约》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迟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仲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买卖合同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相对较少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8、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合同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故很有必要设立法律适用条款来规定准据法,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缺点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一般来说,国际上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还要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公约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适用范围规定的更加完备与广泛。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予以规范调整,故较少设立此条款。所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我国《合同法》应当充分地借鉴《公约》,特别是一些在国际贸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条款的设立上能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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