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欠债男方要离婚_婚姻期间男方在女方不知情时欠债,离婚后女方需承担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5:05:49 人阅读
导读:该笔债务,有80%以上的可能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女方在离婚时需要分担50万元的债务。根据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该笔债务,有80%以上的可能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女方在离婚时需要分担50万元的债务。

根据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另外,在2017年8月,《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最新答复》中明确提出,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我们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规定精神是一致的,这既符合保障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也关系到3亿多家庭的生产经营。

由此段内容,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债务的认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因投资亏损而产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题主中所述的男方做生意失败欠债100万元,应当认定为投资亏损,因此,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也就自然应当有夫妻双方去分担。

谢邀。

一、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究竟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从以下两个标准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案例)《人民司法•案例》荣功成与熊明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9年第 6期,荣功成对借款2.4万元不知情,熊明福也认可是盛莉向其借款,荣功成未与其商谈过借款之事。故可以认定盛莉向熊明福借款不是盛莉、荣功成共同的意思表示。盛莉陈述其借款是用于赌博,其他证据证明盛莉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个人的不正当消费。荣功成没有分享盛莉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应属盛莉的个人债务,而不是荣功成、盛莉的夫妻共同债务。荣功成关于本案债务系盛莉个人债务的上诉理由成立。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仅列举了两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排斥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情形,如夫妻一方为赌博、吸毒等个人不正当消费所产生的债务。原审法院适用该规定认定本案争议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属适用法律不当。

(案例)行为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但提供的欠条却是离婚后其个人书写,对于该笔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姜兆立诉庞磊等民间借贷案。行为人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但是其提供的欠条却是离婚后其个人书写,这份欠条视为与债权人重新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其书写欠条时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此该笔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应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隐含对夫妻一方的保护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双方是共同债务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三、离婚后一方所负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审判案例要览王建平诉彩霞等民间借贷案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彩霞是否应当就涉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张云飞从王建平处借款发生在张云飞与王彩霞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之后,但该笔借款是用于偿还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房屋和该楼3单元2号房屋的银行贷款,该贷款是张云飞与王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虽然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3单元2号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张云飞所卖,但张云飞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齐全部房款,并将收取的房款用于张云飞与王彩霞的夫妻共同开支。现北京市平谷区海关西园21号楼2单元2号房屋已过户登记在王彩霞名下,所以王彩霞应与张云飞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基于此,原审法院认定结果正确,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注:隐含对债权人方的保护

四、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贷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王某娜诉陆某英、吴某勇民间借贷纠纷案: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向特殊关系的异性所借债务,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借贷资金用于承包经营时,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甚至到达诉讼离婚的境地的,可以认定妻子无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经营所得,不应判决由其与丈夫共同承担债务

(案例)浙江华恒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傅新伟等民间借贷案。夫妻共同承担对外债务的基本原因是夫妻两人分享了对方对外活动所得,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享受另一方对外活动所得,就无需承担另一方对外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所以,丈夫借贷资金用于承包经营时,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甚至到达诉讼离婚的境地的,可以认定妻子无法享受到丈夫承包经营所得,故不应判决由其与丈夫共同承担债务。

农村小伙子结婚四个月,女方嫌弃男方家里欠的债务太多,起诉至法院闹离婚,出现这种问题,法院会不会判决离婚。这就要看有没有隐情,这些债务究竟是为谁欠下的了。

由于只提出了问题,而没有具体情况介绍,答题者只能从多个角度去猜想,就会得出两个答案,具体哪个答案是正确的,连作者也不清楚。

如果结婚前,男方的家庭因为某种原因,已经欠下了这些债务,男方还刻意隐瞒女方的话,这就逃不脱欺满骗婚的嫌疑。可以认定,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达到结婚的目的,导致女方一嫁过来,就背上了不属于自己的沉重债务,帮着还债。这是严重的不公平,法律也不会支持。由此而导致的婚姻失败,是属于带有欺骗性的婚姻,依法律是会判处离婚的。

再一个原因就是为了结婚,女方家庭要求的条件过高,收取的彩礼数额较大,导致男方的家庭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女方嫁过来,因为这些债务需要共同偿还,而提出离婚的话。女方就逃脱不了以婚姻为借口,大肆搜刮男方财物的嫌疑。只要有充分的证据链证明,是因为女方索取的彩礼过高,而导致欠债的。法院依法不仅不会判决离婚,反而会责令女方的家庭退还索取的彩礼,还掉债务,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实施的解释中第十条规定;一,收取了彩礼,没领结婚证的。

二,收取了彩礼,领了结婚证,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婚前同居不算 )

三,收取了彩礼,造成给付彩礼一方背上沉重的债务,生活困难的。

像这种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中的第三款,依法女方的家庭应该退还全部的彩礼。

  女方是否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男方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如果该债务是个人债务,作为配偶是没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债务产生的时间是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用途,配偶是否知情,三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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