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定性的审理要_审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3:23:20 人阅读
导读:审理谈话的内容①就案件事实听取被审查人意见。②就案件定性听取被审查人意见。③就案件处理听取被审查人意见。④就纪律审查程序、审查主体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有无违规违纪行...

审理谈话的内容

①就案件事实听取被审查人意 见。

②就案件定性听取被审查人意见。

③就案件处理听取被审查人意见。

④就纪律审查程序、审查主体在案件审查过程 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其他需要核对的事项向被审查人了 解情况。

案件的定性是案件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性的准确与否关系到处理是否恰当、关系到整个案件质量。笔者认为,把好案件定性关,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性的依据和理由要充分,该定什么性则定什么性,既不故意拔高也不人为减轻,注意客观性,避免随意性。

其次,坚持集体审议,发挥群体智慧。在集体审议时做到:一要集思广益,慎重对待。从不同角度发现问题,对有疑点、有争议的问题,不轻易下结论,待问题清楚后再拿出准确的定性意见。二要将静态审议和动态审查相结合。对审议中的确有争议的问题,必须走出去找有关当事人反复核实验证,为准确定性提供可靠依据。三要换位思考,为查处人“申辩”,既当“法官”又当“律师”。对重大的疑难案件在集体审议前指定专人熟悉案卷材料,从被揭发人角度提出“申辩”理由,待讨论时展开辩论,使问题越辩越明,以达到准确定性。

再次,主动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借助外力会审。对办案中遇到的一些错误性质拿不准,政策界限一时搞不清,吃不透的问题,不能草率从事,马虎定性,而是积极慎重地借助外部力量,主动走访有关部门请求支持和协助。对一些复杂的疑难案件,适时邀请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请示上级案件审理部门,以获得权威性的鉴定结论,在此基础上再提出确切的处理意见。

法院审判案件,为什么不当庭宣判而要择日宣判?

近几年,随着手机,电脑等网络媒体的普及。民众对于社会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反映的越来越多。其中,对于“黑箱操作”、“审判不公”、“打招呼”等司法腐败行为更是深恶痛绝。而这些与宣判制度又有着一定联系。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基于一些原因,一般会选择择日宣判。而对于民众,他们认为会存在审判不公。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哪者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无论是法官还是民众,对于宣判的时间都有着各自的思考。

那么法律对于这些是如何界定的呢? 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又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呢?

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规定了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两种宣判方式。除此之外,

《若干规定》第 31 条也有规定。

但并未对其概念做出定义,仅简要规定了定期宣判当事人的上诉期及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当庭宣判和择日宣判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公开宣判的两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他们所运行的程序基本相同,却也存在一些差别。

2.

关于两种宣判制度各自的优越性,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当庭宣判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持此意见的学者认为,当庭宣判可以使法官做出的判决更接近案件事实。

另一种观点认为: 择日宣判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而在实践中,过多的择日宣判导致的一项重要后果是法官不能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

择日宣判导致的结果是本该由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件却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而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的了解都只是来源于整理好的文件和法庭记录。对于当事人的质证、辩论过程不能够直接了解,所作出的决定都是依据庭审的汇报材料,这些材料都是经过整理的。这样的判决势必对案件的公正性会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择日宣判会给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带来负面影响。合议庭对案件不加以分析讨论就选择择日宣判,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审判委员会主要是监督法官判案,而不是参与到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审判权难以独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影响。

3.

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曾说: “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

国家创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安定,而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则是存在不公。而要保证这两种宣判方式的合理适用,则要加强民众对法律程序的监督。这就要使公开宣判制度做到实至名归。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当庭宣判的允许媒体记者将审判和判决过程发布到网络、电视新闻上。择日宣判的,庭审结束后,具体说明下次开庭时间,等到判决结束将几次开庭的庭审过程以及判决过程同时发布。这样就方便了民众对于案件整个公开透明的了解。

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将其判决结果公开宣判,并发布到网络上。允许民众将自己对案件的疑惑评论出来。

文章参考:李海燕老师的《对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的思考》

法院可以更改检察院或者是公安局对刑事案件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