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_刑事立案后,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9:54:26 人阅读
导读: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已送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相关的会议纪要中有涉及到相关内容,但并不能作为援引的法条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171条第二款之规定,检...

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已送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相关的会议纪要中有涉及到相关内容,但并不能作为援引的法条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171条第二款之规定,检察院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每次一个月,以两次为限。

刑事诉讼法171条的法条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移送起诉,检察院不予公诉,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不批捕可能是不够逮捕条件吧,取保期间案子仍在侦查中,如果够起诉标准了,公安局当然会移送检察院起诉,(不是把案子起诉到检察院,是移送到检察院起诉),如果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应该会提起公诉;如果不够起诉标准,可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建议撤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第三节 撤 案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分情况看吧,仅限几类可以撤回。

先说不能自行撤回的。

想当然的认为刑事案件报案了,私下说好谈好了,就不用继续侦查移送起诉了,这是一厢情愿的事儿。

没有法律依据,受害者没有这个权利,立案后,会有受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你所拥有的权利义务都在上面,不在上面的,你提出也没用。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公诉性质的案件,接受当事人举报扭送或者工作中发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发现有触犯刑法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受害者追究不追究的问题,是指的根据法律规定发现有犯罪的,必须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移送审查起诉。

受害人可以私下与嫌疑人达成协议,但不代表可以撤案。

撤案是有具体规定的,在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査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己不成立。

具体法定情形如下: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61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看明白没有,十五条第四款,有个不告不诉的,这里面就有规定情形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这些罪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畴,意思是不经侦查机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可以由真是意思表达,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自行撤诉,法院接受案件立案后,可以自行提出撤回告诉,除此外,别的罪名都不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提出撤销案件。

所以,一般的刑事案件,受害者私自要求撤销案件,不符合法定规定情形,说了没有用,何况还没有权利去这样要求。

羁押21个月检察院撤回起诉,案子怎么处理?关于这个问题要看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原因是什么?首先想说的是这起案件得是多大的刑事犯罪呀?羁押21个月都完不成司法程序?哪个省市发生的这种事情呀?这种情况不能说没有但是很少出现的概率呀?如果经过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案卷缺乏认定证据的话,检察机关可以给公安机关退卷补侦的,向你说的已经三进两退的案件还真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院撤销公诉就足以证明你没有涉嫌犯罪、你是被冤枉给你造成了21个月的非法羁押,检察院既然已经当庭撤销公诉,就理应依法将你无罪释放,怎么还给你办理取保候审呢?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有两种,第一种就是把你违法羁押21个月担心你会去告状,为此给你办理取保候审可以暂时封住你一年的嘴巴,包括国家赔偿你都无法申请,第二种就是你的案件又发现了新的其他证据需要撤销公诉重新由公安机关侦查后再次公诉,不过怎么也不像是第二种的可能,更接近第一种的可能性,取保候审期限是一年,你先看看吧,如果在一年内没有把你怎么样?取保候审到期自动解除后你就要求给你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然后你就以刑事国家赔偿为由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申请刑事国家赔偿,你如果不是犯罪被羁押21个月是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而且办案人员也会被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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