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认罪与不认罪对量刑影响大!
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得明确几个相关概念。
1.自首情节。自首情节是指在公安机关没立案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2.坦白情节。坦白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一定承认自己是犯罪或者不承认某一罪名)。
3.自愿认罪。题中的“积极认罪”也就是这个意思。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也就是当庭承认被指控的犯罪。
4.拒不认罪。也说成“死不认罪”。死不认罪就是不承认犯罪,拒绝犯罪指控。
当庭自愿认罪能从轻处罚,死不认罪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够自首.坦白.认罪这样司法部门就可以从轻处罚,死不认罪定罪没变但量刑一定会加重。
具体结合二十年后殴师案我们就能够更好的理解。
公安机关立案后去抓捕常仁尧,而这时是常仁尧正在返回家乡准备说明情况接受询问,法院按坦白情节对待,但常仁尧并没有认罪,显然是轻判了。
纵观此案,常仁尧多次失去了从宽处罚的机会。
首先,如果打了张老师以后出了气,看见张老师没报警没声张马上去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这事也就到此结束了,可惜常仁尧没这么做,反而得寸进尺,变本加厉,于半年后把打人视频传了出去,引起了轩然大波,网络舆情瞬间爆发。
这时如果常仁尧觉醒或者跟前有明白人提醒,马上意识到闯了大祸,认识到这是在违法犯罪,赶紧采取措施和行动止损,还来得及。可是常仁尧麻木不仁.无动于衷,任由事态发展,案情升级。
由于视频传播造成舆论哗然,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叫骂声.喊打声.恶言恶语充斥网络。
汹涌澎湃的网络舆论严重的影响了张老师的生活和工作,同时也给学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和压力。无奈之下,学校于12月16日向派出所递交了控告信。
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察,检查院随后提起公诉,此案走上了司法程序。
到这一步一般的人都能意识到问题严重了,明智的人都知道犯罪事实无法抵赖赶紧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可是此时常某律师和常某却采取了只认错不认罪的错误做法,致使此案一审二审作出了有罪判决。
如在一审时当庭认罪悔罪量刑肯定会从轻处罚。
可见认罪和不认罪量刑结果大不一样。
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1、认罪认罚是一个重要的量刑环节,一般来讲签了认罪认罚,会得到明显的从轻处理,并且越早认,得到的益处越大。
2、至于检察院不适用缓刑的建议,一般来讲,检察院不适用缓刑的结论是综合了案件已经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的,多数情况下后边不太好突破。例如,原判三年以下是缓刑的硬性条件,如果拟判刑期在三年以上,则缓刑就不要想了。再如法律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如果当事人有累犯的情节,缓刑也不太可能争取。
3、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依旧可以认真研究案情,看是否有支持从轻、减轻的证据,有的话可以积极争取,如果证据支持、辩护人发挥得好,并非不可能有突破。
以上回答供参考。
二审能不能改判、如何改判,最关键取决于一审判决。
改判并不是那么简单轻松的事情,这里涉及到极为严肃的法律问题。只有一审判决错误,二审才会改判或发回重审。
《刑诉法》规定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不认罪、二审认罪拒不认罪,不影响定罪量刑,现在也可以零口供判决,对于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认定态度不老实,法院不会判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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