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_财务总监的法律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1:13:12 人阅读
导读:财务总监对所管财务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一旦出现重大财务问题,甚至有可能追究刑法上责任谢谢邀请:题目: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依法治国是在法不容情面前的人人平等在中国封建社...

财务总监对所管财务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一旦出现重大财务问题,甚至有可能追究刑法上责任

谢谢邀请:

题目: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依法治国是在法不容情面前的人人平等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所说的"国法″实则不过是体现了家天下君王意志的王法。在王法面前无不参杂了王公贵族情节的私法内容,不仅律令面对特权会是一张费纸,即便律令在执法者面前也是有钱能使鬼推磨,这就是人治社会的"王法″虚伪性。

就王法而言,因为它是为家天下王权政治服务的人治律法,所以并非天下为公之法,其中律条内容不过都是依据君王及其家族利益所好而规定的,所有律令条例是不能触犯了家天下王权的族群最大化既得社会利益的。既然王法是服务于王公贵族社会利益的私法,也就有了"刑不上大夫″、而非"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等的说法,从而为统治者开出了法外特权的身份证明,换成《礼记、曲礼》中话说,这就叫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当然,王法也包括了上缴国库的"王税″之法。在封建社会里天下之法无不具有"王″字的标签,一切律令都是以王权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正因为王法是服务于王权社会根本利益的,自然税收律令上对于统治者来说,势必是多多益善最好了,所以在多多益善下的庶民社会阶层,他们所面对地也就只能是苛政猛于虎地水深火热生活煎熬了。这种苛政的税收结果,一切都用于了君王家族化既得社会利益的需要,更是用于了他们胡作非为地奢侈欲望挥霍,即便触犯了"王法″,因为他们有法外特权,也就无所谓什么犯法不犯法之说了。如此私利化的王税,又何来能为庶民去解救点社会疾苦所用呢?即便有那么点所谓的施舍,最多不过是出于掩人耳目地遮遮门面而已。所以,在这样的王法社会里营私舞弊、卖官鬻爵、贪财好贿等的官场腐败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封建社会里,王法所体现的一切律令内容,都是依据君王的社会私利化需要来进行规范的,把它说是王法莫不如把它看成王公贵族的私法更切合历史实情,要不然就不会把封建礼制社会定义为人治社会了。所以,在王法面前是不会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的,它在通常情况下无不充满了法可容情的社会私情成份,而法一旦容下了社会私情成份,那就无所谓什么法治之说了,也就纯粹成为了人治成份的社会内容了。正是在这种法不法的王法人治社会里,贵族阶级是社会利益得最大化受益者,而人民却成为社会利益得最大无辜受害者。所谓"君叫臣死,臣不能不死″、"父叫子亡,子不能不亡"、"礼义立,贵贱等矣″等,就是以君父的所谓礼制需要而规范成为了王法或叫王制的内容。可见,如此的王法哪里会有什么社会平等和公正可言,而这样的王法又岂有不败之理。

客观而言,法治是阶级社会里的产物,更是为统治阶级服务得最充分展现,而任何社会法治都是在阶级社会里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不同阶级利益观的根本体现。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它代表地是人民性,是对人民社会利益观的最充分体现,是完全服务于人民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公共利益为政治基础的。它在此基础上的国法内容,都是以社会公有制度为基础,并通过法制方式的制度、体制、机制的相互制约方式来进行社会章程行为的规范,而非人治社会下的那种王法或叫王制方式的社会私有化内容体现,这就是社会公有化法制与社会私有化人治的本质区别。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法从内容制定到出台,它从具体推行上又是最充分体现出了法治章程在其制定上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下的社会广泛性,它是通过在民主集中制下的民主政治生活方式规范出了国法章程的丰富内容,它的一切内容都是以服务于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所以,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规范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一切触犯国法的行为都是要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的,不论什么人都是不享有法外持权的,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心全意为人民利益服务的依法治国最充分体现。

应当说,能否依法治国它是当代中国走向新时代社会文明的根本标志。既然把法治看成了我国走向新时代社会文明的根本标志,那么对于触犯国法的一切犯罪行为必须是法不容情,是要坚决追究一切触犯国法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否则,如若依法治国没有了法律面前应有的法不容情权威性,那又何来体现出依法治国的权威严肃性呢?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法,它不同于人治社会王法的根本区别,就是体现了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这种平等是没有什么法外特权可以开恩的,它所规范地是全社会所有成员而非一部分人群的平权社会公正性。

当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仅适用于政治、刑事方面对一切犯罪行为上的追责行为,也同样适用于对经济方面的犯罪行为追责,更包括了企业方面对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追责。所以,对于企业中的逃税行为,都应看成触犯国法的犯罪行为,必须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也是说,不管是触犯了法律内容上的主犯、还是随从,或被说成了法人代表、财务总监、税务经理、成本会计等,都要根据自身职责的失职犯罪行为,要依据法律规范的不同律条来承担自己的相应法律责任,而由此才能体现出国法不容亵渎的法制威严地神圣不可侵犯性。

至于提问者所说地对于税务或叫企业逃税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追责,恐怕包括提问者作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所有专业人员都是对税务法和会计法熟记在心的,它在税务上是有税务法律条例、在会计上也有会计法律条例可查的。而对于作为法人代表、财务总监、税务经理、成本会计等是否有职务违法行为,这都是可以从税务法和会计法条例内容上去进行对号入座的,它既寃枉不了一个好人,也绝不会让违法者有漏洞可钻的。

中国的税务法和会计法,是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后,从最初不完善到了本世纪我们这个时代的税务和会计律法内容几乎趋于了成熟,并且律法条例在规范上也更为详细了。如在《税务法》中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等的税收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都是一应俱全。就是在《会计法》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会计监督责任也是规范很具体的。例如在《会计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中所说的法律责任部分,就规范了:"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帳薄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它在二十七条中也有类似内容的规范。这些内容都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是很容易看到的,我想作为税务和会计专职人员岂能不知。只有遵法守法,才能促成企业发展长长久久,反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是国法,那就是法不容情,到什么时侯面对国法都不要产生胡作非为地侥幸心理,那是"机关算尽太聪明″了,总要有东窗事发的一天,到了那个时候的一切悔不当初还会有什么用处呢!

人心最大的要害,就是不知收敛地贪得无厌侥幸心里,它不知使多少人竟走上了触犯国法的贪赃枉法不归路上。

现在有那么一些自作聪明之人,总觉得有了那么一点"特权"就飘飘然了起来,从最初对国法的谨小慎微到以为通过侥幸心理就可以在掩耳盗铃中获得私利上得最大满足,甚至胆大妄为到目空一切连国法都可以不顾了。岂不知我们革命的老前辈陈毅元帅有句话说得好:"莫抻手,抻手必被捉″。为了一时侥幸心里的贪脏枉法,那必将是终生的后悔莫及。所以说,在国法面前的任何人都不要有侥幸心里,更是不会有什么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的,不要以为有了那么一点小小的手中权力就可以逃脱了在触犯法律上的追责。

由此可见,不论在什么环境和什么时间条件下,还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而成为一个堂堂正正地遵纪守法人,那才是人间正道的人生旅途更长久。(2020、6、15)

不能财务负责人是企业的负责人,对财务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这个职位应该是专职的。

公司。因为财产人员是代表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对财务人员的行为享有监督权。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