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突发疾病后引发的后果。我国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如果当即死亡或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否则,不应当按照工伤对待。
实践中,在工作场所发病一般按非因工处理。但由于工作紧张造成的,可以算工伤。工作紧张的情形一般指:谢邀入职后一个月内签劳动合同是允许的,超过一个月不签就违法了。首先,长时间加班,公司是要给加班费的;其次,因工作劳累身体健康出现问题,一般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工伤责任或是侵权责任。比如工伤条例里规定的“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又或者当生病与过度加班之间具备关联性的时候,即便不属于工伤,也可以考虑公司的侵权责任。
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方可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