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可以流转几次_上海集体土地流转年限?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20:18:33 人阅读
导读:谢谢相邀!最近中央不是出台了一项政策,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出租,年限不等,最高可以在四十年左右,实际要看双方约定时间,在某种投资上不破坏周边环境,时间就...

谢谢相邀!

最近中央不是出台了一项政策,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出租,年限不等,最高可以在四十年左右,实际要看双方约定时间,在某种投资上不破坏周边环境,时间就会久一点,不论你做什么,都不能以环境为代价,那是做不久的,即便签了合同也没用。所以说农村用地可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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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让使用权须经村民同意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2、集体土地不得开发商品房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是兴办各类工商企业;二是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三是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土地使用者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

3、土地收益50%用于社保

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出租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4、制定基准地价防止炒卖

各地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管理,逐步建立地价体系。各市、县应当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防止借机违法占用耕地和炒买炒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指出要建5、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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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流转的土地类型,是耕地、草地还是林地,其次要看承包人(即出让人)的承包期间。土地流转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承包人剩余的承包期间。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特别要强调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土地是国家的,只能有使用权,

这在法律上是有严格规定的,农村的土地必须要通过征用,成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土地使用者来使用。

农村土地不能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①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传。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③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④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和资质。⑤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土地流转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

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以下条款:①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②流转土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③流转土地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流转土地的用途。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⑥流转土地价款及支付方式。⑦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相关补偿费归属。⑧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给他人代耕不超一年的,可以不签订流转协议。

流转土地期限最好不能超过5年,这对双方都有利。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大家好:

对于农村土流转,我们首先要因地制宜来,回答这个问题。比如像我们南方这边大部分土地属于山区。土地不成片成片,那种可以是东一块西一块。而且田里石头还比较多。而想把土地流转,有人愿意来承包土地。有少部分的人觉得发不来。就故意把承包的价格抬高,还有的人眼红别人承包。比如像他的土地在承包的中间他就不答应。这样使承认的人为难。对于承包土地人来肯定是把土地成片成片的好。这样方便种置和合并。地其实现实农村都可以自由流转,有些地理条件好的都流转出去了,地理条件差的送给别人也没人种,我附近有些好点土地就流转了。

国家规定农民现有土地承包期是三十年,超过年限的合同,流转都是无效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分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44条,《物权法》第128条、134条)。

两种情形,流转的主体和流转的客体范围有所不同,前者流转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而后者流转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前者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而后者则包括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⑴转包 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转包人要向转包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转包费。⑵出租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不变。⑶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权利义务交换后,原有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为发包人与互换后的承包人的关系。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履行互换前原土地承包人应负担的义务。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⑷转让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⑸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时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主要争论体现在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能否全面放开?最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未加以规定,即抵押流转方式不适用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定义概括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将以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务清偿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以拍卖、变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⑹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指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该入股流转方式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之间,各自将承包经营权以相互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或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新的农业经营公司。第二种是该法第49条中提到的入股流转方式,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将其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或者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生产经营公司。⑺继承 因继承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仅限于两种情形:其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其二是指根据该法第50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即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取得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除林地以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该法未作规定。具体选择何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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