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精神病人实际上是一个笼统的说法,细分下来还有几种区别,不同情况需要不同对待。而正常人杀了精神病人,如果不是正当防卫,就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通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定。
像题主所说,有人拿着精神病诊断证明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时候,说明他当时的精神是正常的,一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是不可能会想到利用自己精神病人作为“挡箭牌”的。
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当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甚至威胁到自身生命安全的时候,每个人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时候,是可以忽略对方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是否正当防卫,只在于你的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而不以对方是否有精神病为标准。
所以,当有人威胁到自己生命安全的时候,不用在意他有没有精神病,都可以合法的保护自己。如果最终被认定是正当防卫,那就不必负任何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突袭,然后造成严重后果,如果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那他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已知的合法保护自己的途径就是正当防卫。
一个完全行为责任能力人,如果面对一个精神病人的威胁,主观的认为对方会对自己造成伤害,在对方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先下手为强”对对方实施侵害,甚至造成对方死亡,则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论处。
总之一点,只有当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或者即将受到不法侵害之时,才可以做出防卫。
超出必要的正当范围,则会触犯相关法律。
很多人说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办个精神病证警察都管不了。这是社会对于精神病人的一个误解,精神病人犯法也一样会受到处罚,只是部分流程与常人不一样。
一般办案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会对归案的嫌疑人有一个评估,或者嫌疑人家属提供患病证明,公安机关会就患者精神状态向司法局指定的精神司法鉴定机构提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判定患者发病时是否处于精神疾病发病状态,如果嫌疑人确为精神病患者且案发时受精神症状支配犯案,判定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患者可免于刑事处罚,但需要由家人监护强制治疗,或由司法部门监护强制住院治疗,这种强制治疗是需要司法部门同意才可以出院的。如果嫌疑人为精神病患者,但案发时不时是受精神症状支配犯案,则会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负担刑事责任,也就是会被判刑和服刑。
最后,任何人违反法律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
首先讲,这个发生的几率很低,比你预见正常人行凶的几率低的多。
其次,你确定是精神病人正在在行凶,看一下力量对比,能否多人一起制止,减少危害。如她/他正在打一个小孩子或老人,最好联合周围人制止事情发生。警察来,有几分钟的时间。可以利用拖延、转移注意力等方式。
第三,及时报警,让警察护送去医院就诊。(法律规定,警察有义务送患者去精神病院,《精神卫生法》)
第四,精神病患者打人,绝大多数是要负责任的,法律会判(具体可咨询司法鉴定科),所以要报警,走法律程序。如果你想他是精神有问题的人,打了人也不报警,警察不会主动来管,警察也很忙。除非是非常恶性的事件。
最后,要保护好自己,先确认自己的安全。再做上面的事。该跑就跑,面对病人,跑不丢人。
楼上的说的很全面,就是这些了。
司法机关对于认为被告人存在作案时有精神病可能性的,要委托鉴定机关鉴定。鉴定结果有三种,即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报告人,要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精神病人在正常期间犯法的话,那么他就肯定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是在他丧失意识的情况下犯法的话,那么就不会受到处罚,但是会责令监护人进行严加管教
精神病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关键看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则担责、无则不担;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不以行为人的供述或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等其他任何依据为准,唯一的依据是司法鉴定报告;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责令严加看管和医疗。
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完全不能控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完全能控制。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与正常人一样负刑事责任。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属于第一种情形。
第三、部分能控制。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种情形是介于前两种情形之间的情况。
《刑法》第18条规定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需说明这并非是唯一依据。享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仍须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经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怀疑或医治过为由,要求乡村、街道及社会团体和邻居出证证明犯罪人犯罪时患精神病,以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证明,因无法律效力而不应采纳,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仍应依法判处。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
3、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对鉴定确认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仍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确认采信与否。核心是查证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否处于发病期间以及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就要对案件通过审判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当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为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这是适用本法条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在处罚规定上的主旨是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应具备前提条件的。
刑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全面理解为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时的处罚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与正常人并无差别;其二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当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为或多或少医治过的客观实际情况,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对精神病人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进行医疗。
精神病分为间歇性精神病和非间歇性精神病,非间歇性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违法的,不负法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在大发病期期间违法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应到从轻或减轻处罚,无论是那种精神病人因违法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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