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_名誉权侵权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1:05:11 人阅读
导读:隐私包括个人生活,肖像,等,一旦遭到外泄和侵权,也就涉及到名誉权,所以这两个是相辅相成的,(1)维护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

隐私包括个人生活,肖像,等,一旦遭到外泄和侵权,也就涉及到名誉权,所以这两个是相辅相成的,

  (1)维护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2)具体条文  ①《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③《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④《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名誉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宪法》对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民法总则》做了进一步细化,最高院也分别于1993年和1998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对名誉权进行定义,只是从操作层面明确了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归纳如下:一、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损害行为具体包括侮辱和诽谤。此外,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二、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三、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这种损害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感受。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人如果没有主观过错,即使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侵害名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另外,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如造成他人精神严重抑郁等),还可能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名誉权被侵犯构成了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要求对方进行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名誉权被侵犯的赔偿,不仅仅涉及到经济赔偿,还涉及到对方需要向自己道歉,并向社会澄清,对自己造成的名誉损失应当进行合理的说明,具体的情况应当以到司法机关的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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