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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的最高权力机构_中外合资企业有哪些特点?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6:31:01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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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不设股东会,也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

不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不设股东会,也不设监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纵横法律网 于家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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