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当然不是无权占有啊。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表现到现实中可以是帮不在家的邻居修葺漏水的房顶,为了防止相邻的田地的农作物干死而将自家的水渠引流一部分到邻田,等等等等。无因管理和占有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揣测题主这么问,是想问拾得遗失物的问题。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上述条款与245条并不冲突。
概括来说,拾得遗失物是一种事实行为,发现和占有是合二为一的,有法律的特殊规定。当你拾得遗失物之后进行保管、通知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因为物权法109条和110是强制性规范不是任意性规范,是义务!但在此期间你可以合法占有遗失物,但是负有一定的义务,而且占有是暂时的!如果恶意的想据为己有或者超时未送交,则可认为构成无权占有。
您好,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一中法律事实。具体举例而言:甲看见路人乙晕倒在路边,赶紧把乙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5000元,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甲的行为系管理他人事务,甲具有管理的意思,并且甲和乙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需要掌握的是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因为无因管理是产生债的原因,所以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那在概念中我们也可清楚的知道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
二、无因管理的三大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该构成要素是要求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没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存在着自愿去做好事。
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这个要件是无因管理的主观目的,要件中“避免他人利益”的表述,除了直观上认为仅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以外,该损失还可以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即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而去实施管理的行为。
3.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的管理他人事务,就是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果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即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利息,以及因管理而遭受的的损失。
构成无因管理后,管理人有哪些权利是我们需要重点掌握的,事业单位也常通过案例考察问权利人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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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 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1)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2)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行为人为避免造成损失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举个例子:A全家出去旅游,台风来了,B看到A的房屋面临要塌的风险,主动把A的房屋给修缮固定,避免了房屋倒塌的危险。这种修缮房屋的行为就是一种无因管理的行为,因此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也就是说待A回家后,B可以要求其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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