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三调能否变更土地性质_国土三调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8:05:45 人阅读
导读:这种事情我经常干,但是每个地方的细节都不一样。简单说一下吧!我只说大概的啊!不要追问我细节。1、规划先行。工业地所在片区,如果不适合继续发展原产业,改片区所属的...

这种事情我经常干,但是每个地方的细节都不一样。简单说一下吧!

我只说大概的啊!不要追问我细节。

1、规划先行。工业地所在片区,如果不适合继续发展原产业,改片区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片区规划。

2、资产剥离,把土地资产和不动产资产从公司剥离出来,到单独的全资子公司。这步如果是涉及国有资产的话,得跟主管部门国资委申请。如果是非国企,就召开股东大会决定。

3、规划可以了,剥离做完了,跟规划局打报告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同时还要跟国土部门,工信委,住建部门打报告。这些部门都允许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召开相关土地会议,邀请这些部门做出陈述。顺利通过土地会议。再回头走规划局,出该地块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从新评估土地价值。确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单价。

4、确定开发主体,是原业主自主改造,还是收储公开招拍挂。

如果是业主自主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开发。这时候就可以把装不动产的公司股权转让了。但有一条很关键,这个公司必须要成立满一年以上。

如果收储,跟政府确定成交低价以及溢价返还分成。

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主要任务: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含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2、不动产权籍调查。3、基本农田调查。4、专项调查。5、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土地性质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就是土地用途。用地性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种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

国土三调不是拆违建,象人口普查一样,是对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调查。

国土三调的意思是: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

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10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调查的对象为我国陆地国土。调查以形成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目标,将于2020年公布结果。

主要任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含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

基本农田调查

专项调查

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技术路线和方法(新特点)

地类一致性初判:第三次土地调查要充分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开展。

城镇内部空闲地提取

采用新技术开展调查工作

专题分析

土地利用分析: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其他有关资料,对土地的利用状况、权属状况进行分析。

生态状况分析:利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数字高程模型等资料进行综合处理,调查国家重大生态建设区范围内的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状况,国家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状况,统计汇总出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面积、坡度等数据。

你问的应该是全国三次国土调查的时间吧。一调是一九八几到九几年的时候进行的第一次,二调是零七、零八年的时候进行的第二次,三调是一八、一九年开始的,目前还未结束。

 【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会有什么后果?】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对于建设用地又有更为细致的划分,各种用途之间的改变均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为之,否则,将会严重扰乱土地管理秩序,同时也将产生一系列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有关规定须承担违约责任。一旦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就意味着违反了《出让合同》的规定,此为典型的民事争议,作为《出让合同》的另一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然有权依据《合同法》及《出让合同》关于争议处理的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对方拒绝承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改变用途审批的规定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土地用途改变进行审查批准,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标准。如果对方拒绝缴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行政权力追缴,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 176号)第二节第(七)也明确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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