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房子进行书面约定,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男方全额买入住房,应作为婚前财产,仅仅作为父亲赠予儿子的,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必须要有依据;女方父母装修费另算;婚后女方父母出钱买车,只要存有依据,同样作为对女儿的转赠,也不算共同财产。 如果你对我的回答不放心,还可向专门从事婚姻的律师请教。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东南偏北)
给大家讲两个故事吧,看完以后估计对结婚买房这事都有自己的一个概念了。房子归房子,要是没了感情,一切都是空谈。
一、
故事主人公暂且叫他阿旺跟阿雪吧。
阿旺跟阿雪结婚后,就一直商量买房的事。阿雪觉得婚都结了,反正也嫁过来了,为了让自己心理踏实一点,就跟男方讲,婚房能不能加上她的名字。男方安慰道:“你是懂婚姻法的,只要是婚后买的,写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确实,婚姻法是有这样的规定,妻子放心了。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后来两个人因为一些事情争吵不断,准备离婚。后来分割财产时,房子完全没女方什么事,因为老公在购房的时候,用的不是自己的账户,而是父亲的账户。也就是说,当他拿出父亲的银行转账凭证,法院认定:该房产由男方父亲出资,赠予男方,属于个人房产,与妻子无关。
《新婚姻法》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
故事的另一对主人公,男方,阿才。女方,阿芳。
两个人也是相亲相爱,男方结婚的时候对女方讲,自己真心爱她。
结婚后,男方就准备买房了,对女方讲,准备给她一个惊喜:“房产证就只写你的名字吧,并且我的父母愿意出绝大部分的钱,谁叫我这么爱你呢”。女的感动的泪如雨下,最后买房的时候,女方出了1W,男方以及男方家里出来490W,房子写的是女生一个人的名字。
两三年之后,两人因为林林总总的矛盾,导致关系破裂。两个人准备离婚的时候,女方自然向法院主张这套房子全部归她所有。毕竟,房产证上,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
但是最后结果却出人意外,这房子压根没女方啥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男方在提交相关证明以后,房子归了男方,女方获得1-2W的赔偿金....
婚后买房建议:
1、不要贪便宜,既然是真心相爱,就少一点套路,多一点真心。
2、不要从任何他人的账户中转购房款,尤其不要让双方父母掺和进来。
3、共同出资
最后说一句,几乎所有的被骗,都源于两点:愚蠢,贪婪。
对于农村建房写妻子的名字的情形,如果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房屋,房屋即使是妻子一人名下,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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