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决案例_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从犯怎么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6:28:59 人阅读
导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罪名本来是比较轻的,从各地的判例来看,判处缓刑的也比较多。这个罪本来也是三年以下的,一般,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涉及的金额不是特别大,违法所得能积极主动退出,愿意缴纳罚金,并且当地社区愿意接受矫正,之前表现比较好,没有前科劣迹等,属于初犯的,一般争取到判缓刑的机会还是比较大的。

最主要的还是学法,守法,以后不要再犯了,再犯就没有机会了。多学习,网络犯罪,一样逃不掉法律的监督管理的。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一项罪名,在此之前我国刑法并没有该项罪名。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预防当今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催生的各种应用互联网的新型犯罪活动。
根据第九次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条同时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名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争议点主要在于如何判断是否“情节严重”。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如果只是情节轻微,则不构成刑事犯罪,只需承担相关行政处罚责任。那如何才叫“情节严重”,判断标准是什么?
据此,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是:被帮助的网络信息犯罪本身是否一定要被判决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只要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即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都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虽然刑法规定犯帮助网 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践中法院一般是如何判决的呢?笔者认为,该罪名作为新设罪名,前期主要以宣传、教育、预防目的为主,惩罚为辅,所以法院一般判刑相对较轻。
比如:
案例1: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杰、温民强、赖伟平结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受雇佣为赌博网站提供广告推广、发展会员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林志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2: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刑初803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凌锋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钟凌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刑初932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明知同案人王某、赵某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软件开发及维护等技术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结果:被告人何仲颖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刑初94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文、张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兴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王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笔者研究查阅全国多地类似判决发现,尽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在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只要被告人如实坦白、正确认罪悔罪,法院一般会从轻处罚,绝大多数判决刑期在一年半以内,最轻的甚至能够免予刑事处罚。


实践中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一般如何辩护?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一般的辩护要点是,根据个案的事实及证据如何认定:1、被告人主观上知道被帮助对象是在实施犯罪活动;2、被告人的情节是否达到法定的严重标准;如果确定被告人有罪,正确引导被告人如实坦白、认罪悔罪以获得从轻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在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只要被告人如实坦白、正确认罪悔罪,法院一般会从轻处罚,绝大多数判决刑期在一年半以内,最轻的甚至能够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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