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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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行政处罚的追究期限一般是6个月,但是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的不受此限制。寻衅滋事如果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也未发现受理的追究期限应该是6个月。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间是两年,即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没有被发现的,两年后即使发现,也不再追究。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只是没有找到违法行为人或者证据尚不确凿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以追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谢邀。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律师说的没错,你这事已经过了两年的行政处罚期。具体规定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理解,这里的另有规定,是指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法规处罚期按相关规定可以更短,同时如果发现不仅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还涉嫌犯罪,则应按刑法的追溯期办,即刑期可能是几年,就按几年来确定追溯期。你的这一情况,已经处理过,明显属于行政处罚范围,也没有再作处理的事由和依据。所以不应担心再被处理。你的犯错,属于仗义而为,容易让人同情,即使今后被人知道,也容易被谅解。但这肯定是错,如你从业的单位,在你的什么关键时候,有人要计较,对你也是不利的。如果你的档案或可以被他人查阅的资料没记载,也没他人说起,这事也就这么过去了。别没事找事,自己去说。吸取教训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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