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是合同诈骗_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0:37:09 人阅读
导读: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首先可以了解一下什么是诈骗罪?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首先可以了解一下什么是诈骗罪?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联系

1997年新刑法修订以前,并没有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在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中,将合同诈骗罪是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并将此罪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主要是为了有利于打击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既然,合同诈骗罪是在诈骗罪的基础上分离出来的罪名,那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必然会存在着一些共同点,例如:二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方面都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此外,一般都认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需要存在着一些共同点,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客体方面

诈骗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财物,也包括公民个人的财物。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也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

2.主体方面

在主体方面,虽然二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只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主体。

3.客观方面

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道理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比较多样化,层出不穷,并不仅仅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可能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基于合同的本身,在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中,使用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导致被骗取财物,而且骗取财物必须是基于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

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的人可能认为: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主要是看在诈骗中是否存在着合同,如果存在着合同,就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否则,以诈骗罪论处。笔者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以合同的有无,作为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标准。不能说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受害人被骗取了财物,就判定行为人成立合同诈骗罪。虽然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骗取财物是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与合同本身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如果行为人虽然获得了财物,并且也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是,财物的获得并不是因为签订、履行合同的原因,与合同并没有直接的联系,那么就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感谢邀请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可能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清楚,简单用通俗语言给您介绍一下:

1、你提出的不履行合同,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双方在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这类合同属于民事案件,一方不履行,就要请法院判决,一方不履行判决,就要请法院利用国家权力,逼他履行。国家对于这类案件是不告不理的。

2、合同诈骗,是有人虚构合同,拿没有的合同或者不能履行的合同骗钱,这类属于刑事案件,遇到这种情况,你只要报警,剩下就有国家管了,公安调查取证,检察院提起公司、法院判刑,当然骗你的钱属于民事部分,法院也会一并判决。

3、两者区别在哪里呢?民事案件类型,不履行坑的是你一个人,而且签订合同时你情我愿的,而刑事案件类型,可能坑所有人,签合同时候不清楚请示情况,所有国家来打击。

两者比较容易区分,只能查明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签合同时候是不是存在欺骗(不存在或者根本不能履行)。当然,很多时候你觉得是诈骗,但是提供不了证据,警方是不会随意立案的。只能告诉你是民事纠纷,自己去法院起诉。

想了解法律知识请关注我,遇到的问题直接私信,会给您一些分析和合理建议~

刑法规定立案标准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法发〔1996〕32号)【该解释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 ZI 法释[1998] 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 一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合同诈骗罪,就是指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即构成该罪。;《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和处罚标准:;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主要是适用的领域、规范的秩序、诈骗的手段不同。但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原理是一致的。

刑法分则共规定了13个“诈骗”罪名,其中,刑法第266条规定了普通诈骗罪,其他章规定了12种特殊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既遂的“诈骗”罪共同的独特的行为过程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 作者认为,就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而言,诈骗与其他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是对立关系,但贪污罪因法律拟制可能除外,如,诈骗与盗窃罪就是对立关系,构成盗窃罪绝对不构成诈骗罪。司法实践有时认定不清,不能不说令人遗憾。

具体而言,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如下:

  • 发生的领域不同,普通诈骗罪发生在生活领域;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市场领域。作者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至少一方是市场主体,双方均不是市场主体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使用的手段不同。之所以被称为合同诈骗罪,顾名思义,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使用了“合同”这一道具。我们认定合同诈骗罪时,不能狭义理解合同形式,应当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认定,口头、其他形式可以作为“道具”。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注意!这5种合同不要签,都是诈骗合同!

大家好,我是中公法考的小编,我将会和大家一起学法、守法、知法、用法!

今天为大家介绍的合同诈骗,常见5种形式的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对于我们来说可能并不是很陌生,玩笑话是:把自己卖了,还在给别人数钱!

实际上,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常遇到的就是一开始通过专业人员的介绍,使你对某件事物或者事情产生一定的概念,签订合同了解之后才发现原来实际情况与介绍相差甚大,当然这还不足以说明遭遇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需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当然欺诈行为有很多种,可以试主动也可以是被动!

合同诈骗罪是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

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合同诈骗的类型主要有5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接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

以上便是小编关于合同诈骗为大家进行相关的介绍,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如果有相关问题可以直接留言进行咨询。

一、什么叫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