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_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普通合伙企业事项主要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1:10:48 人阅读
导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C

(1)丙的观点错误。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丙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2)损失应由丁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刘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4)丙公司的出质行为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6)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1.4万元后,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6万元;②支付所欠税款9万元;③剩余部分13.6万元支付所欠银行的贷款。

  (7)银行的要求不正确。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应由张某和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张某聘用丁某担任经理,这必须经过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张某要聘请的丁某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的职务是合伙企业经理,这是要负责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人员,其会参与合伙企业的某些管理与决策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这也关系到合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要聘用丁某必须要经过王某、李某同意。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要征得合伙人一致同意外,还有一些事项也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实施,包括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1,可以。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2,不合法。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无效。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4,有效。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名:。。。(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5,可以得到支持。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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