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鉴定标准_非机动车鉴定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5:35:52 人阅读
导读:1.非机动车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2.机动车有责任的要赔偿非机动车一方3.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如何界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范围?文/机动车保...

1.非机动车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2.机动车有责任的要赔偿非机动车一方3.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如何界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范围?

文/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2条2.1:“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法条释义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但其中对于机动车的界定仍具有意义,按其规定,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2、非机动车

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轮子的车辆)、人力车(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仅指的人单人使用代步工具, 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3、关于特殊车辆的性质认定

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在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和责任比例,因此,某些特殊情形下,会对某些特殊车辆性质的认定产生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电动三轮车。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入了‘非机动车’行列,人们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也产生了争议。

⑵.非机动车改装,增加了动力装置。如自行车、手动轮椅车上加装小动力发动机。

⑶.外形尺寸大、质量重、最高时速快的电动二轮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划分标准并不十分科学,把许多实质上的机动车排除在‘机动车’之外而列入了‘非机动车’之列。且上述车辆的行驶目前并不需要驾驶证,不经任何训练的人就可驾驶,其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将之排除在机动车之外,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相悖的。有些国家对机动车的界定就比较科学,如德国,首先以‘非人力’为基准,再以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为基准作排除,也就是时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非人力驱动的车辆均为机动车。对一些性质存在争议的车辆,如果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可以参考此划分标准作出性质认定。

对于电动三轮车,可以参考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电瓶车列入机动车的规定,认定其为机动车。对于加装了发动机的自行车,如果最高时速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也可认定为机动车。对于二轮电动车,特备是大小、重量和速度与摩托车不相上下的,如果与行人及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又需要特殊保护的,在个案中也可适当作些突破,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其为机动车。


■参考文献

《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基层法院、法庭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2008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涉案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影响到民事赔偿责任,并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法律规定,我们知道对于不同的车辆属性,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区别。为了帮助大家理解这些区别,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共同来认识一下电动两轮车的分类依据。

一、相关规定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定义

1、机动车、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车速不应高于20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典型的电动自行车(配备骑行脚踏板)

这就是大家熟知的是“20/40技术性能要求”。此外,值得大家留意的一点是,由于电动自行车本质上属于自行车的一种特殊类别,因此该标准对脚踏行驶能力也作出了规定。

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3.电动摩托车

电动两轮车的另一大类是电动摩托车,其中根据最高设计时速和整车整备质量的不同,又可进一步细分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典型的电动摩托车

由于本文主要围绕电动两轮车来展开讨论,因此现行相关标准中关于电动三轮车(又可划分为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等)部分的内容,下文将从略叙述。

仍然先来看一下现行国家标准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定义: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09)

电动摩托车(ElectricMotorcycle),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电动两轮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ElectricMoped),是指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

——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4.机动轮椅车

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规定,机动轮椅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50km/h。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5.总结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和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的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指南的说明部分提到:所谓的低速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符合GB7258-2012关于汽车(或摩托车)的定义,按照现行机动车生产管理规定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生产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应为具有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其最大设计车速应不大于20km/h,否则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因此,所谓的低速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自行车、电动三轮代步车等电动三轮车辆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本质上都是机动车。

而区分一辆电动两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首先得判断该车辆是属于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摩托车,目前的判断依据主要是现行的国家相关标准。

无论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还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都对车辆本质属性(属于自行车范畴还是属于摩托车范畴)、车辆的功能特征(是否具备脚踏板骑行功能)、车辆的设计参数(最高设计车速是否大于20km/h、是否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是否大于40kg)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小编将上述电动两轮车的分类信息整理如下,如有疑问,欢迎留言反馈。

(二)机动车行政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了对电动自行车要实行登记管理。

公通字[2011]1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

(三)事故处理

公安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提到凡是电动三轮车和时速大于20公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均按机动车进行处理。

二、电动自行车的认定为什么会有争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都不一样。主要区别有:(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要投保交强险、登记上牌、驾驶人需要持有驾驶证;非机动车无此要求。(二)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地方,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三)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比例有所照顾,即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正常责任比例上多10%)。

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直接关系到事故赔偿责任多少,赔偿金额多少,争议也就在所难免。

三、民事定性

(一)民事审判中的车辆是否为机动车

民事裁判存在着车辆是否为机动车的争议。但是,当事人和法官对车辆称谓非常多样化,包括: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车、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保洁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二轮摩托车、二轮轻便摩托、二轮轻便摩托车、二轮助力车、二轮助力摩托车、轻便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助力车、助力三轮车等。

审判实践中,仅有少数被认定为机动车,而大部分车辆未被认定为机动车。

关于认定理由鲜有判决书涉及,大抵是法官凭经验及直觉。有文章显示目前市场上超标电动自行车约占市场份额的90%,按此数据,民事审判中大量的超标车辆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二)民事审判中的三轮车辆是否为机动车

虽然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指南在对摩托车定义的说明部分提到电动三轮车辆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本质上都是机动车,但司法数据并未体现这一点,85%的电动三轮车辆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三)民事审判中鉴定与机动车认定的关系

民事审判实践中,极个别案件有要求鉴定机构就涉案车辆的属性进行鉴定。但仅仅是,结论也基本是非机动车的认定。

四、刑事定性

(一)刑事审判中的车辆是否为机动车

一般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车辆均被认定为机动车。涉案车辆称谓与民事模型中的大体一致,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汽车、助力二轮摩托车等。应该注意到,这个数据并不能说明刑事案件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比例高,因为只有那些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才会入罪,才会被纳入事实模型。但上述事实至少可以说明,被称为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的电动车在司法实践中是会被认定为机动车的。

(二)刑事审判中“鉴定”与机动车认定的关系

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经过了司法鉴定,这与民事案件中极小的鉴定比例形成了鲜明对比。一定程度上说明刑事方面对电动车等属性的认定,要比民事上更加严谨。

综上所述:

1.民事案件中,多数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刑事案件中电动车均被认定为机动车。

2.行政管理措施对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的认定没有决定性影响。

3.鉴定措施在民事案件中较少被使用,在刑事案件中相对多。

4.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电动车的定性,直接体现在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轮子的车辆)、人力车(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仅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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