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措施_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5:45:53 人阅读
导读:主要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强制传唤。需要提醒的是由于以公安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比较多,具体适用强制措施还要看是依据哪部法律执法。根据行...

主要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强制传唤。需要提醒的是由于以公安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比较多,具体适用强制措施还要看是依据哪部法律执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具体理由如下:

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6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您要的答案,应该是百分之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7章71条。这是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的重要法律,把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纳入法治轨道。

您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可以条取下列监察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分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是监察机依法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采取的一项临时的措施。目的在于防止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或人员藏匿或者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需要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必须是:第一,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第二,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一定关系,能够或者可能证明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真实情况的。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必须严肃慎重,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在暂予扣留、封存期间,要妥善保管被扣留、封存物,不得损毁、丢失或者做其他目的使用,以便在案件查处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期间,发现某些财物如现金、证券、家用电器、金银首饰、古玩字画、家具、衣物等可以证明案件情况,或者发现上述财物的取得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案件涉嫌人员对上述财物不得变卖、转移。这是监察机关对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提出的一种纪律要求,被责令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对上述财物予以妥善保管,保持原状,不得损毁和灭失。此种强制措施的期限,只限于案件调查的期间,案件结案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财物进行处理或解除不得变卖、转移的命令。(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所谓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人员,是指有可靠线索和证据表明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但尚未得到最后证实和处理的被监察人员。本项规定的措施带有命令性质,具有约束力。通常是在监察对象拒绝或者拖延接受监察机关的调查,或者可能发生其他影响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监察机关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责令人员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并如实解释和说明问题。采取这项措施,是为了保证监察机关能够及时查清事实,准确判断嫌疑人行为性质,正确处理监察事项。本项规定还特别强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时,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本项规定的措施,保证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又要慎用这项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所谓暂停执行职务,是指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代表行政机关从事公务活动或者执行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有关的公务活动。根据本项规定,建议有关机关暂停其执行职务的前提必须是该人员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目的是防止其在继续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在继续执行行政职务的情况下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损害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为了排除其继续执行职务或者进行公务活动给调查工作带来干扰和困难的可能。监察暂停机关在案件调查处理的整个期间或者某一阶段,可以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公务活动,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这种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措施。在调查终结后,对确属违反行政纪律的,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暂停执行职务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所以,对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已经给予行政处理的,都应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停止执行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

你好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传唤、强制传唤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拖曳、锁定机动车滞留驾驶证、行驶证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答案】本提问之问题,是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行政许可证”或“证明文件”的问题,该题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予以回答,法条附后,请参阅。

附《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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