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七十一条_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第一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2:45:01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为: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为: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判决完毕,退还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完毕并生效后,就应该开始对罪犯执行刑罚,原来的取保候审措施已经结束,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司法机关就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回保证金的相应手续。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通知】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执行逮捕的程序。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在执行时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由执行人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把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主要是指被逮捕的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有牵扯,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被逮捕消息传出去,可能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罪证等。无法通知,主要指被逮捕人家属或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二十四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以及被逮捕人无家属、所在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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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仅限于现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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