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再享有_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2:45:10 人阅读
导读:剥夺了,就是取销资格,限制了人生自由,一般指犯罪分子。政治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实际上是个公共职务,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力,选权与被选举权。包括言论通信自...

剥夺了,就是取销资格,限制了人生自由,一般指犯罪分子。政治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实际上是个公共职务,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力,选权与被选举权。包括言论通信自由,在规定的范围活动及按时汇报,集会,游行,及宗教信仰出版权等。

剥夺政治权利不等于剥夺民事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

未满18周岁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精神病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关心民主政治、关注经济建设的权利,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应当成为判定人民群众能否行使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这样的民主政治权利的标准。

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判是: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和无期都有剥夺政治权力终生;有期徒刑有的剥夺政治权力几年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力是啥意思呢?

剥夺政治权力——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力。是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资格刑,有明显的政治性,既可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力——犯罪人的以下权力通通作废:1,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2,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3,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

一,被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人:所有被《刑法》判决的人,在实刑执行中都被剥夺了同等刑期的政治权力;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是剥夺政治权力终生(死缓和无期改判有期后,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力一般改判为3-10年)。但是,宣判时有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力,是实刑执行完毕后,方才开始执行“附刑——剥夺政治权力的附刑”。

二,被判附刑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几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死刑,死缓和无期的犯罪分子剥夺终生;4,对故意伤害和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力。

三,有一些虽然没有被判实刑,但是依法单独被判附刑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行为有:1,分列国家罪;2,妨碍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罪;4,黑社会组织罪;5,侮辱国旗,国徽罪等等。

对剥夺政治权力,我们一般不是很了解,希望大家要明白。谢谢阅读,请补充为盼!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以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说简单的,大家对考公务员都趋之若鹜,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意味着这个“铁饭碗”这辈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国有单位,都会受到影响,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们没有办法一概而论有无影响。

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能大家觉得离我们更远,多数人这辈子就接触过一两次选票,甚至有些人这辈子都没有看到过这个小红纸。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这种基本的政治权利,可谓是作为一国公民的标志了,无法评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一个公民的评价会是什么样。

至于第四点,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国家还是对这一点规定的听严格的,对一个人的影响多重要因人而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哪些人员不享有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扩展资料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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